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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2016-08-19 17:16:33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精神,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落户,加强商品房供应管理,有序化解房地产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芜湖市实际,制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分类指导,保持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在合理区间,到2018年底,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48个月内。到2020年,实现供需平衡,房价总体稳定,有效控制市场潜在风险。

二、创新购房信贷产品

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由购房所在县(区)政府为进城农民购房贷款向担保机构购买担保服务。进城农民购房贷款出现不良,处置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除贷款银行承担70%、省再担保机构承担10%外,由购房所在县(区)政府担保机构承担20%。担保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0.4%;超过20万元的部分,担保费率0.5%。【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2】

农行推出“农民安家贷”产品,贷款材料简化,程序简单,定价优惠,专门用于农民进城购买普通住房。

三、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落户

对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民,由市、县(区)政府给予购房奖励。对自愿将宅基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每亩5万元给予奖励。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后,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按每亩3万元给予奖励。农民凭在芜湖市域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发票、合同,退出宅基地书面承诺函,及县(区)政府出具的宅基地证明,已复垦为耕地需提供县级国土部门的验收证明等到宅基地所在县(区)政府领取购房奖励。在县购房的,奖励资金由县政府全额承担;在市区购房的,奖励资金由宅基地所在县(区)财政、市财政、购房所在区财政分别承担50%、30%、20%。依法征收地块不属于该政策范围。

四、优化房地产供地结构

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他产业投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区政府初审,市规划部门批准新的规划条件及用途,市国土部门重新核算出让金及开发期限,补签出让合同,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的资格和信用审查,提高对信用等级差、闲置或囤积土地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企业或主要股东不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项目遗留问题较多企业的竞买准入条件。【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2】

六、全面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

对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土地增值税实行1.5%的低预征率;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要在现行预征率的基础上分别下调0.2个百分点。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幼儿园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以及劳动力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税款。

本《实施意见》与市政府已经出台的其他房地产去库存意见一并执行。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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