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2016-09-27 09:36:23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2016)50号]对外发布,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加强商品房供应管理三个方面共17项措施,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购买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给予购房总价的1%购房补贴;购买非住宅类二手房,给予购房总价的0.5%购房补贴;免征契税部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措施、组织保障四个部分。总体要求是:坚持房地产去库存与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统筹做好住宅类商品房和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工作,切实防控房地产市场风险,提高人民群众宜居水平,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去化商品房库存147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55万平方米,非住宅商品房92万平方米。到2018年底,全市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控制在15个月以内,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55个月左右。到2020年,实现供需基本平衡,房价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市场潜在风险。
《实施意见》的主要措施分为分类引导、鼓励商品房消费,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加强商品房供应管理三个方面共17项措施,并明确了落实每项措施的责任单位。其中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持不变。
二是对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民,由县(区)政府给予档次不等的购房奖励。
三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住房融资租赁公司,为购房者提供融资服务,积极探索以租代购、租购结合的新型住房金融模式。
四是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城镇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
五是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购买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开具销售发票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由市财政按计税购房总价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非住宅类二手房,开具销售发票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由市财政按计税购房总价的0.5%给予购房补贴;免征契税部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六是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等等。
《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作为责任主体,进一步对存量商品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结合实施棚户区改造,细化任务分解和措施落实,于9月底前制定商品房去库存具体意见,确保目标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
2016《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
201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
安徽省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
关于郸城县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
宣城市关于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安徽省2016年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
青海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2016黔东南《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增...
2016青海《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
宁夏关于印发《全区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实...
《汉中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实施...
邵阳市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
郸城县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