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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2016)50号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2016-09-27 09:36:23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2016)50号]对外发布,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加强商品房供应管理三个方面共17项措施,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购买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给予购房总价的1%购房补贴;购买非住宅类二手房,给予购房总价的0.5%购房补贴;免征契税部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措施、组织保障四个部分。总体要求是:坚持房地产去库存与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统筹做好住宅类商品房和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工作,切实防控房地产市场风险,提高人民群众宜居水平,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去化商品房库存147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55万平方米,非住宅商品房92万平方米。到2018年底,全市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控制在15个月以内,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55个月左右。到2020年,实现供需基本平衡,房价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市场潜在风险。

《实施意见》的主要措施分为分类引导、鼓励商品房消费,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加强商品房供应管理三个方面共17项措施,并明确了落实每项措施的责任单位。其中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持不变。

二是对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民,由县(区)政府给予档次不等的购房奖励。

三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住房融资租赁公司,为购房者提供融资服务,积极探索以租代购、租购结合的新型住房金融模式。

四是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城镇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

五是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购买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开具销售发票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由市财政按计税购房总价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非住宅类二手房,开具销售发票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由市财政按计税购房总价的0.5%给予购房补贴;免征契税部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六是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等等。

《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作为责任主体,进一步对存量商品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结合实施棚户区改造,细化任务分解和措施落实,于9月底前制定商品房去库存具体意见,确保目标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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