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7-11 17:19:20
农业部关于调动农户流转土地积极性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94号建议答复摘要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目前部分农户流转土地积极性不高,确实有您所提到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种地越来越省事、种地收益较为稳定等方面的原因。按照中央要求,促进土地流转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一、关于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
中央重视通过土地入股合作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15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2016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按照中央要求,我部从2015年起,在黑龙江、江苏等7个省(市)各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在探索多元入股载体、合理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政策创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四川、安徽、河北等地也积极开展了土地入股合作社、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方面的探索。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合作社数量达164.9万家,已成为流转土地、吸引农民土地入股的重要平台。根据农业部门统计,有9737万亩耕地流转到合作社,占全部流转面积的21.8%;有1560万亩耕地入股到合作社,占股份合作面积的57.4%。
考虑到合作社是农民群众自愿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也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工作中不能强行推动。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鼓励农民群众自愿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引导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并在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工作中,积极研究解决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涉及的作价出资、盈余分配等问题。
二、关于给予规模经营农户资金补贴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与我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在此基础上,2016年,财政部会同我部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明确规定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重点向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同时,中央财政积极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项资金规模,采取“中央指导、地方落实”的管理方式,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地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组织标准化生产,开展品牌培育和营销、推介及信息服务等。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支出结构,支持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
三、关于给予土地流转的农户资金奖励
中央重视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江苏、浙江等部分地区积极探索对流转期限较长的原承包农户给予财政补贴。从实践效果看,有利于农户长期流转土地,有利于稳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长久预期,能够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可持续性。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总结这方面的做法经验,配合财政部统筹研究,加强论证,不断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四、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农机具
为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2012年,我部和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在山东等11个省(区、市和垦区)实施试点。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回收淘汰了大量安全性能差、能源消耗高的老旧农机。2015年,我部和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扩展至17个省市,中央财政继续对已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优先给予补贴。今年我部和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鼓励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试点。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机报废回收工作调研,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统筹研究探索促进农机报废回收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将继续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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