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务院办公厅2016-06-17 13:52: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县有关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规范有序推进我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制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实际,就加快推进我国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引导鼓励承包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防碍自主流转;遵循市场规律,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原则。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流转必须要在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放活承包土地经营权。
3、坚守流转底线。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4、规范有序推进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流转程序,规范流转行为,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二、工作目标
按照县里“力争用1年的时间,在全县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形成规范有序、信息快捷、网络健全、公平合理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的目标要求,我乡要力争在今年内全面建立乡、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服务站点。
三、工作举措
(一)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
1、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网络交易平台。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搭建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网络交易平台,在全面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引导流转双方入市交易,形成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2、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体系。要遵循“公平合理、市场调节、动态监测”的原则,按照分类指导、科学测算、现实比较和幅度递增相结合的要求,采取协商定价、投标定价、竞拍定价等形式,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价格。
3、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保障体系。要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建立完善民间协商、乡村调解、依法仲裁、司法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依法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设施等抵押贷款。
4、建立农村土地流流转监督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期限、用途监管。根据农村土地流转使用情况,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确保农地农用,对违反规定改变农业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耕地、“四荒”地、林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切实防止农村承包土地“非粮化”、“非农化”经营。加强动态监测,按照“转一宗、录一宗”的原则,逐一将流转项目名称、受让方、流转期限、面积、流转价格、生产经营等内容制作项目信息卡,并确定流转项目跟踪责任人,对流转土地的利用情况和流转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化解流转矛盾,提示风险预警,提出改进措施。
(二)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1、引导农民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引导农户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将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农村“四荒“地可以采取反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返乡创业人员,按照产业布局规划,围绕优势产业集中连片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较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集体,在征得农民同意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农村土地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
3、引导和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和农村土地信用合作。大力倡导以股权为利益联系的土地流转,鼓励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将成员承包土地集中起来,进行统一流转或集中规模经营,收益按农民合作社章程进行分配,实行保底分红。通过“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逐步形成“土地变股权、农户变股东、收益按分红”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鼓励和引导农民组建农村土地流转信用合作社,农户将承包的土地存入农村土地流转信用合作社,实行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作社拥有土地收益处分权“三权”分离。农村土地流转信用合作社对存入的承包地进行整合,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规模经营,提升土地增值空间。
4、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协调作用。鼓励支持农民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积极引导同村同组的农户以互换形式使流转土地相对集中,推动土地连片经营。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1、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2、审查。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见后,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同一发包主体的土地承包农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单宗流转面积200亩以下的由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审查;200亩以上的由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乡镇备案。
对受让方审查的内容包括:
(1)资质审查: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等。
(2)项目审查: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有关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证金和土地复耕保证金制度。
3、订立合同。经审查同意后,在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双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
农村土地流转双方都应签订由省农业厅制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备案。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流转双方有意进行流转鉴证的,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公证机关申请合同鉴证。不得强制要求流转双方进行流转合同鉴证。
5、归档。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应要及时将农村土地流转资料中流签订的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四)建立价格评估机制
为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流转土地位置、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土地收益、人均收入、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供底价指导。农村土地流转最终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约定按一定比例和年限递增,提倡以实物折价确定流转价格。
(五)健全纠纷调处机制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体系,完善纠纷调处机制。乡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庭,依法有序解决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纠纷,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健康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负责农村土地流转信息规范管理工作。有流转意向没有找到流入方的农户和有流入需求的经营主体,可将流转信息告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由信息员报乡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经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审查同意后,再由县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汇总后,在县城广场处大型显示屏上进行发布。乡、村农村土地流转平台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和台账,并实行大户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和报表体系,及时汇集本区域流转情况,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备案。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县、乡都已成立了领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专人做事,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2、加强政策扶持。对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有关部门、乡村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3、加强资金保障。为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会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同时,结合我县产业布局、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和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并将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日常工作和纠纷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和模式。同时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头作用,通过实地观摩、经验交流、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在减少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收益等方面的作用和意义,让广大农民在思想上接受、意识上配合、行动上参与。
5、严格考核奖惩。乡决定把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作为今年村级年终农业农村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成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最好的村,实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或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村,则不安排下一年农业项目,并核减相关支农经费。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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