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包头稀土高新区国土服务平台2016-07-07 11:38:26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本文将介绍土地抵押登记制度及土地抵押登记流程图。
土地抵押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稀土高新区土地融资抵押登记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建成区、希望园区、滨河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融资抵押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融资抵押登记是指借款人在不转移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下,以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为担保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行为。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土地融资抵押登记条件:
1、委托的评估机构要具备土地评估资质。
2、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已进行土地登记,并未被法院查封;
3、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地上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4、地上房产等权属材料齐全;
5、抵押权人具有融资担保的业务,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文件的规定;
6、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储备机构要列入国土资源厅的资质名录,抵押贷款条件要符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要求。
第六条 土地融资抵押登记程序:
1、企业申请。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融资抵押企业或个人,向高新区国土局提出土地融资抵押登记申请。
2、组卷审批。高新区国土局经办人负责初审,收集有关材料进行组卷,逐级审批。
3、登记发证。高新区国土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融资抵押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双方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土地估价报告或价值确认书;
6、抵押合同;
7、借款合同;
8、土地证原件(含宗地图)及复印件;
9、地上构建物一并抵押的,需出具地上构建物权属证明材料;
10、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需要提供融资规模控制卡,并附融资银行的审核意见;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名录的批准文件;出具承诺函,明确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1、权属有争议的;
2、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3、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4、“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类保障房用地;
5、土地评估价值严重背离市场真实价值的;
6、商业或住宅用地项目已经办理预售的;
7、以部分土地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土地抵押登记条件的,高新区国土局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融资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抵押人应以整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不得分割宗地。同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时间顺序设立多个抵押权。已经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将已经设立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注销土地他项权证的申请后,依法办理他项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抵押双方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到高新区国土局办理他项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不再重新评估,可以以当时出让价格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土地估价过程中,必须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土地估价。对在土地估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低价高估等行为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严肃处理,并纳入土地估价诚信黑名单中,限制其在包头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开展土地估价工作。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融资抵押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办理国有土地融资抵押登记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国有土地抵押融资登记资料,对失职、渎职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包头稀土高新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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