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6-28 15:44:23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立足西宁实际和特点,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3万人参保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机制
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检查落实工作进展情况,统筹部署各项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测算,方案设计、数据分析、疑难问题梳理归集和向上级相关部门请示沟通,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等基础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推进改革中的意见建议,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指导实施本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调查研究。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调研,重点就参保范围、人员结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筹层次、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中人过渡等问题进行深度研究,做到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梳理问题、提出建议、及时请示,为研究制定全市的政策措施奠定基础。
(二)进行数据测算。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缴费水平、视同缴费年限、视同指数、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以及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年龄结构等情况和基金收入、预期支出、财政补助等情况进行精准测算和科学分析论证,为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提供数据支持。
(三)强化基础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结合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及外省市经验,研究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充实力量、健全基层平台建设问题,优化流程、改进管理、提升服务。
(四)做好数据采集。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各机关事业单位对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退休人员进行数据采集、核对和导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五)待遇发放移交。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移交的审核认定等相关工作,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人社系统工资部门、社保机构签订《退休人员待遇发放移交协议书》,完善措施,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移交退休人员的信息及待遇资料完整规范,数据准确。
四、任务措施
(一)明确参保范围。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二)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年终一次性奖金、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及护士提高10%工资、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奖金额度)、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1.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按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加职业年金(简称“新办法”)低于按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简称“老办法”)的,按照老办法的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3.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4.退休人员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市政府已经成立了西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稳步有序推进此项改革。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的工作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相关政策和实施意见,领会把握好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范围和主要政策,厘清政策边界,加快工作进度,积极组织实施;编制部门牵头,根据省上要求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保有机衔接,并进一步明晰市、县(区)社会保险机构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金保工程”建设支持力度,保障信息系统按时投入运行;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
(二)强化业务培训。按照省政府和省人社厅的具体安排,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通过举办政策业务培训班、开展政策咨询服务等途径,指导和帮助各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经办人员全面准确吃透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准确无误地掌握各项政策规定,将培训工作贯穿于改革各阶段。
(三)加强基金征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落实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主体责任,及时按月足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包括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冬季取暖费补助。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充住房公积金、住房和高原生活补助费暂作为统筹外项目,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各级财政和单位要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划转至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基金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法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四)提高经办水平。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支持社保经办能力建设。根据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需要,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整合经办管理资源,统一社保经办机构设置,按照必要、精干、效能原则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权益记录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人社厅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做好退休审核工作。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仍按现行管理权限执行。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组织部门审核预发养老金,并报参保地社保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和待遇核定手续,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六)加大政策宣传。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基本原则。市委宣传部要统筹安排,加强正面引导,强化舆情监控,在全市上下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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