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城口县人民政府2016-04-19 16:44:35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城府发〔2016〕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城镇,引导人口梯度转移,不断优化人口分布,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县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充分体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进城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不断提升产业和城镇对人口的集聚能力与承载能力。统筹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坚持功能导向,以产兴城聚人。将产业布局和资源环境、人口承载力作为政策设计的基本依据,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集聚。
坚持规范有序,实施差别化引导。落实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县城、中心镇和一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引导人口梯度转移。
坚持综合配套,与全市同步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同时,按照责任分工,由牵头部门负责,参与部门配合,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做好向上对接工作,与全市同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创新人口管理制度,统一城乡户籍登记,以居住证为载体,推动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突出引导居住在高寒深山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其他常住人口集聚,加快人口下山—进镇—入城步伐,促进结构优化,提高全县城镇化率。到2020年,全县城镇化率达到45%。
二、完善落户条件
(四)积极推动人口梯度转移。引导我县农业人口向主城9区转移,特别是向城市发展新区有序转移集聚,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和产城融合发展。扎实推进高山生态移民搬迁,引导偏远农村人口向县城及周边乡镇场镇转移落户,实现人口梯度转移。
(五)调整优化县城落户条件。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请登记县城常住户口。对与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企业签订有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六)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在产业基础较强的中心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本县籍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其他一般乡镇落户的,应坚持就业为前提条件。
(七)稳妥有序推进市外人员落户。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就业状况等条件,鼓励劳动年龄阶段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市外人员落户县城,适度控制其它市外人员在县城落户,从严控制市外人员在我县一般小城镇落户。
三、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八)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突出户籍对人口的登记管理功能。按照全市统一要求,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清理完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九)实行居住证制度。落实全市居住证实施细则,强化管理创新,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精细化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市外户籍随迁子女在本县连续就学年限等符合要求的,可在本县高考。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向上对接工作,按照市上要求和进度同步推进全县自然人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县年度人口台账,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推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及时掌握人口分布及相关信息,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支撑。建立并通过信息惠民平台,为群众提供基于“实名制”的信息服务。
四、提升城镇承载能力
(十一)完善城镇人口承载功能。积极开展中长期人口规划研究,遵循自然规律,遵照市场原则,做好人口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建立与人口相适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机制,统筹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趋势,加强人口集聚区水、电、气、路、通信以及商业网点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均衡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规范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能力。完善村、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促进社会融合。
(十二)推动产业人口集聚。研究产业用工吸纳标准,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严格落实年度新增就业岗位目标,大力吸纳转移人口就业。落实工业园区用工考核办法,不断提升高素质人力资源的集聚能力。落实用工激励政策,对招用转移人口数量较多的大型企业,允许其在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倒班房”等生活服务设施。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妥善安排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以及异地高考政策。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将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完善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信息数据库,定期与对口联系区县交流用工需求与供给信息,培训转移人口就业技能。积极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扶持转移人口自主创业。稳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分配管理。采取信贷资金倾斜、贷款利率优惠等措施,为转移人口购买首套房提供帮助。落实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对在县外稳定务工并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保障其与县内转移人口同等的农村相关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继续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巩固农村土地确权成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权利,稳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规范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强化对闲置撂荒承包地的处置利用和激励约束。落实全市地票制度,积极稳妥推动农房交易和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复垦。尊重农民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落实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继续推进对口帮扶工作,注重与人口转移落户和定向招用务工人员相配套,探索创新劳动力资源有偿输送、土地资源利用协作等新机制。落实建设用地与吸纳转移人口挂钩制度,体现“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跟着产业和人口走”的政策导向。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统筹协调与细化落实。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推进,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落实。县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涉及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研究。县公安局要统筹做好全县户籍制度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按照本实施意见及市级有关部门配套政策,抓紧制定和修订我县人口管理、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处置、土地等配套政策,完善有关工作细则和工作方案,落实经费保障。
(十七)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我县在促进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动相应功能区域集聚或减载人口以及保障进城落户居民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分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城口县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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