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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后翻建,是否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

来源:互联网2016-06-22 14:09:24

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后翻建,继承人是否还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

案   由 

王某与其叔父是同村农民,王某的叔父单身一人;王某有一个男孩,已有一处宅基地;后来经双方协商,由王某负担其叔父生活及身后事宜,其叔父百年后其宅基地上房屋由王某继承。后来王某叔父病故,王某是其叔父的唯一继承人,在办完其叔父丧事后,王某将其叔父原来的三间老房子拆除后翻建。后王某所在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王某未与村委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拆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对强拆的房屋参照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办法的标准给予赔偿安置。

争议焦点

王某将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后翻建,是否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是不可以继承的。这里所说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法财产”。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的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是不可以继承的。本案中,王某有一个儿子,按照当地宅基地发放的相关规定,王某及其儿子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现王某已发放了一块宅基地,还能否享有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房屋可以作为法定遗产处理,可以继承;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原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的继承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本案中,王某继承了房屋的同时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王某将其继承来的房屋拆除后就失去了宅基地使用权赖以存在的基础。王某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的存在,并不是其继承的结果。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的规定,王某翻建并在城中村改造中拆除地上房屋后,诉争宅基地使用权已退还集体,王某已不再享有诉争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无权再要求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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