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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辽宁省政府网2016-03-16 14:51:20

2014年,辽宁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推进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工作措施、政策扶持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目的是促进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地进行。

农村土地问题,始终是“三农”工作的核心,各级政府对此高度关注。在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各项权益的基础上,如何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成为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点。各地不断探索、不断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从全省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流转规模逐步扩大,流转速度明显加快。据初步统计,截止到2013年年底,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811.7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16%,比上年增加了64.3%,比2008年增加了6.7倍。二是转包仍是最主要的流转形式,但出租形式增长明显。在流转中,采用转包的为528.3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5.1%,比2008年增加了3个百分点。农民将承包地出租给他人的面积为171.4万亩,流转比重比2008年底上升了14.1个百分点。三是流入方仍以农户为主,但向合作社、企业集中趋向明显。农户之间流转面积为580.7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71.6%,比2009年降低6.9个百分点;流转入合作社和企业的面积分别占9.1%和8.2%,比2009年分别上升3.1个和1.6个百分点。正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促进了农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

从朝阳市百万亩设施农业、沈阳市观光农业、大连市都市农业的实践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和支持农业规模化、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食品安全;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得到了农民的认可,也促进了现代农业、特色农业、优势产业的发展。因此,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省政府制定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对如何推进土地流转工作,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土地流转的发展方向。土地流转不能以农民之间私下流转为主,应当重点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之成为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的重要牵动力量。有序流转、发展土地集约化经营是土地流转的目的。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抓手。通过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所有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等相关服务,确保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要通过流转市场进行,达到统一交易流程、统一合同文本、统一服务标准的规范化要求。三是明确了扶持政策。省政府选择10个县(市)作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经营的示范县,实施重点推进;鼓励农村集体利用闲置或者废弃土地改建农机仓库棚和粮食晾晒场,统一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鼓励发展农机合作社、水利合作社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社、工商企业等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土地规模经营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四是明确了工商企业进入农村流转承包地的积极意义。发挥工商企业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作用,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同时,《实施意见》下发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是土地流转的基础更加牢固。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按照中央规定,到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让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结束。今年,省政府按照平均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土地流转的行为更加规范。省政府规定,除代耕不超过1年的短期流转以外,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要通过流转市场进行。目的是流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必须进行备案、流转价格必须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势。这也是稳定土地流转关系的重要措施之一。三是流转纠纷的调处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随着土地流转现象大量发生,当事人因流转价格、期限、用途等问题生产纠纷在所难免。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如何解决流转土地农民的诉求、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地社会稳定,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案条件,提高仲裁工作效率,使流转纠纷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四是流转的风险防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是农民按照市场规律流转其承包地的民事行为,但在市场中,价格风险、履约风险、改变用途风险,束缚了农民参与流转的积极性。因此,在流转价格上,原则上流转价格以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以3年为一调整期;在风险防范上,在合同签订前后,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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