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2016-03-11 10:48: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运行机制,是我市今年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各地积极性高,发展势头足,总体健康平稳,为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土地流转中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经营主体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盲目贪大求快;有的经营主体不能按合同履约,特别是租金不能及时兑现;有的经营主体经营管理不善,降低了土地综合生产能力;有的地方流转价格偏高,加大了规模生产成本。诸如此类问题,容易产生风险隐患,引发矛盾纠纷,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现就建立农村土地流转规范运行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和要求
1. 流转原则。要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 总体要求。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指挥。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撂荒耕地。
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准入机制
3. 加强流入主体资格审查。流入主体应当具备良好的资信条件、生产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具有与生产经营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检验、销售人员,其中技术人员需具有初级以上涉农专业职称。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根据流入主体流转申请,审查流入主体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属企业性质的,还需审查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经营效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4. 组织农业生产项目评估。流入主体要制定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发展规划,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区域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政策、环境保护规定等,并对项目的预期收益和经营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审查条件和评估结果,确定能否予以准入。
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
5. 合理把握土地流转规模。土地流转规模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生产费用成本、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要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严禁人为归大堆、垒大户。
6. 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指导。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流转地块的地理位置、流转土地常年收益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分类制定区域性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土地流转价格可以采取实物折价结算或现金直接支付的方式,要完善现金直接支付流转价格递增机制,指导流转双方合理测算并确定合同期内土地流转价格递增幅度,保证流转价格处于公平合理的区间水平。
7. 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制定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明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窗口要指导流转双方公平签订流转合同。流出方委托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流转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否则,委托流转合同无效。
8. 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管理。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窗口要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土地流转双方信息,落实专人负责流转信息的登记、流转合同和其它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柜的土地流转登记制度。
9. 建立流转租金预付制度和风险保证金制度。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依据流转合同约定,监督流入方自土地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向流出方预付当年部分或全部流转费用;从第二年起,每周年前预付当年部分或全部流转费用。流入方在土地流转合同生效后的约定期限内,按年度土地流转费用10%—20%向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缴纳流转风险保证金,用于对流入方违约的处理。流转风险保证金由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纳入县(市、区)财政专户存储统筹管理,待流转合同期满后返还。
四、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退出机制
10. 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监管。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土地利用情况的动态管理,指导流入方按照土地流转的原则和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对于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农业生产用途、破坏土壤地力、长期闲置撂荒的行为,要及时指导纠偏和制止,视其情节和后果,予以退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加强流转费用兑付监督。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要监督土地流转双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对流入方不能按时支付流转费用,在启用风险保证金兑现农户流转费用两个月内,仍不能及时补足流转费用和风险保证金或引发矛盾纠纷的,予以退出处理。
12. 规范退出处理程序。予以退出处理的,由县(市、区)、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流转双方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除流转合同。协调不成的,引导双方按司法途径解除流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土地退回农户耕种,或流转给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流入主体生产经营。
五、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
13. 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按照“五有”(有人员、有电子显示屏、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经费、有规范的交易流程、有健全的工作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窗口建设。逐步健全县有中心、乡有窗口、村有信息联络员的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合同签订、资料归档、纠纷调处等服务。
14. 完善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要加强县(市、区)级仲裁庭建设,固定仲裁场所,规范仲裁程序,健全仲裁制度,落实必要的办公设施、仲裁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乡(镇)调解庭和村级调解小组建设,严格执行先乡村调解、后申请仲裁的程序。继续完善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调解仲裁体系。
15. 规范土地流转交易程序。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窗口要规范制定土地流转交易流程,引导流转双方规范交易行为。流转交易中,要明确流转主体申请、供需信息发布、土地收益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和流转登记归档等流程。
16. 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职业农民教育平台,加强对流入主体产业规划、生产技能、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信用知识等培训,不断提升流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守信履约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要求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典型做法,积极引导土地流转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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