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阳新县人民政府2018-04-13 08:50:44
阳政办发〔2018〕8号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农村集体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农村集体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阳新县农村集体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确保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大队、组)(以下简称:村组)的综合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综合产权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综合产权交易必须进入镇(区)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镇(区)政府成立农村集体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与镇(区)政府“三资”监管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
(一)镇(区)农村集体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并执行本级村组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2.加强村组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完善镇(区)村组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3.核准属于本级监管的村组综合产权交易申请及交易方式,制定进入中心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并对交易项目的招标条件、交易文件及中标结果等进行审核备案;
4.对在本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5.建立和管理镇(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评审专家库和镇级工程建设协议供应商库,工程建设类供应商应具有建筑施工施工三级以上资质;
6.协调、处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
(二)镇(区)村组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交易中心内部运行规则;
2.组织村组各类村集体综合产权交易活动;
3.提供有关政策、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维护交易秩序;
4.负责交易资料、交易文件受理,发布各类村组综合产权交易信息;
5.负责镇(区)村组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
6.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签订、履约;
7.负责对村组综合产权交易资料的收集、报送和存档;
8.完成镇(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交易范围及标准:
(一)工程项目建设
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房屋、交通、园林绿化、农田水利设施、场地建设、社会保障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在镇(区)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30万元以下由村“两委”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报镇(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村级依照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要求或相关行业要求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在镇级工程建设协议供应商库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承包商。
(二)采购生产(生活)货物(服务)
村组投资采购生产(生活)用货物(服务)一批(次)预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20万以下或单个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一批(次)单项采购价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进入镇(区)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村组购买价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单个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生产(生活)货物(服务),由村“两委”按“四议两公开”的形式,报镇(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村级自行组织实施。
(三)资产资源经营处置
1.资产经营处置:村(组)集体对外承租标的或处置资产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进场交易。
2.资源经营处置:村(组)集体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面积在30亩以上(含30亩),矿产资源和经营权流转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进场交易。
3.以资产资源参股经营,折价后参股股份总额在1万以上(含1万元),进场交易。
4.资产原值1万元以下,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面积资源面积30亩以下,矿产资源和经营权流转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村“两委”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报镇(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自行处置。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优先权。
(四)村(组)集体土地流转必须进场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交易方式:工程项目建设、资产资源购置处置,交易方式有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拍卖、公开竞价、公开摇号等。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不适宜进场交易的,须经镇(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因村级紧急需要,且采购数量小或者集中采购难度大的货物采购项目,经镇(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以参照近期市场价格,自行采购。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及资产购置、资产资源经营处置,首先由村“两委”提出意见,党员代表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后,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书面报镇(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并报镇(区)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
(一)镇(区)产权交易中心依据村级的书面报告及镇(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的审批意见,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交易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
村级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自行或聘请具备专业能力的机构,编制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施工要求、施工规格、标底、投标须知、对投标人资格资质审查,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等实质性要求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项目地址、投标截止时间、投标者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开标地点、招标单位、招标单位联系人等。
招标公告由具体的交易组织机构(村委会或交易中心或具备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发布。
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天,询价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天(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网络发布)。公告原件送产权交易中心、招标单位各保留一份,且公告至少在产权交易中心、镇(区)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各公示一份。
(四)受理报名及资格审查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交易组织机构须做好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报名登记工作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报名受理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五)自交易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不得少于5天。若招标人发出补充交易文件的时间距开标时间不足一天时,开标时间应顺延。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投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获取招标文件,并按时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投标地点。交易组织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
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拍卖以及公开竞价等现场会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具体的交易组织机构主持。
投标人对开标、竞争性谈判、拍卖以及公开竞价有异议的,应当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七)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向交易中心缴纳工程预算或发包、租赁、处置总额2%以内的投标保证金。交易活动结束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2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备案后退还;竞得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做成交价款。
(八)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镇(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从市县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含招标人代表或村民代表一人)。
(九)交易活动结束当日,交易组织机构应当场宣布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在镇(区)政务公开栏、交易中心、村务公开栏等上公布交易结果。
(十)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一)关于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重新招标
1.报名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经过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3.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4.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故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开工;
5.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资金收付
第十一条 村组的资产、资源处置收益由镇(区)财政部门专户管理。工程建设资金由镇(区)财政部门依据合同及施工进度拨付。工程结算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5%的必须重新招投标。
第七章 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必须保存按项目装订成册,由产权交易中心保存。
第八章 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资产购置严禁超村级财力,举债建设与购置。
第十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纳入公开招投标管理,一旦发现未纳入公开招投标管理或违反程序规定私自进行招投标活动的,视作无效。并由上级或镇纪委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凡涉及村组工程建设、资产资源处置未按规定擅自作出决策的,造成村级集体经济损失的,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镇(区)农村综合产权资源交易工作人员应客观公正、严守纪律,做好招标投标的保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阳新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阳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之后若与上级出台的农村集体综合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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