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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城市棚户区居民房屋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定远县人民政府2016-06-06 14:51:41

根据定远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稳步推进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完善老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老城内及周边的棚户区居民房屋进行改造。为使此项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制定本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一、改造范围、实施时间

定城规划区范围内属于棚户区的区域。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多部门配合,本着棚户区居民自愿、自求平衡、补偿适当的原则,条件成熟一块改造一块,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全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

2013年棚改1#地块二期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曲阳路和金鑫房产西围墙;南至新华街和二中北围墙;西至环湖东路、花园湖1#地块安置房东围墙和南围墙;北至长征西路和棚改1#地块一期南侧。

实施时间:以实际征收时间为准。

二、居民房屋属性认定

居民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国土、房产、规划、行政执法、监察等部门认证为准。 

三、补偿原则

居民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被改造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改造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以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 

四、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结算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

棚户区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方式

1、补偿标准。棚户区居民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棚户区居民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9年航拍影像图有的,房屋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交房拆除的,房屋二层以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给予补助,二层(含二层)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80%给予补助。

2、支付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行三个三分之一(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拆除后支付三分之一,一年后支付三分之一,安置房建好后,交钥匙时再支付三分之一)。  

(三)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安置地点

1、结算方式。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等面积置换(征一还一),若棚户区居民需改善居住条件,可适当允许增购部分安置面积。居民房屋与安置房均按市场评估价结算,互找差价。居民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批准手续,但在2009年航拍影像图有的,房屋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房拆除的,居民房屋按本条第(二)项、第二款货币补偿标准计价结算。  

2、安置地点。产权调换实行就近安置。 

五、个人临路房补偿、结算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

棚户区居民临已竣工道路(县城交通主干道)一层一进的房屋(檐高2.2米以上,砖木以上结构,房屋进深以自然间原始进深计算[自然间原始一次性建设的同结构墙体进深,后期装修改造拆墙连通续建而增加的房屋进深不予计算在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居民临路房屋正在经营是指:具有三年以上营业执照并且自领证后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至今,且能提供纳税凭证的。 

(二)货币补偿标准

1、临路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批准手续的,且权属性质是经营性的,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足额补偿。

2、临路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批准手续,但权属性质不是经营性的,正在经营的按商业房评估价格的95%给予补助,未经营的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给予补助。   3、临路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批准手续,但2009年航拍影像图有的,正在经营的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5%给予补助,未经营的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给予补助。

(三)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安置地点

  1、结算方式: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等面积置换(征一还一)。居民临路房屋与经营安置房均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互找差价。若经营安置房自然间面积大于居民临路房面积,可以允许增购差面积的部分。

  居民临路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手续,但权属性质不是经营性的,正在经营的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5%计价结算,未经营的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价结算;居民临路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批准备手续,但2009年航拍影像图有的,正在经营的按商业房评估价格的85%计价结算,未经营的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计价结算。  

2、安置地点。产权调换实行就近安置。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一律以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即货币安置。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拆除。  

七、租住公房的处理

(一)租住县房产局公房的处理

居民租住县房产局公房,且该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于50平方米的,若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须也选择货币补偿),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按3:7的比例分配征收补偿款;若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该房市场评估价的40%购得全部产权后实行产权调换。承租住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享有受上述政策。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县房产局。  

(二)承租本单位房屋的处理

单位职工承租本单位房屋用于居住,且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产权单位在棚改具体项目公告规定的签订协议时间前,可为其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手续后,按本方案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按商业房评估价格的95%给予补助,未经营的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给予补助。   3、临路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批准手续,但2009年航拍影像图有的,正在经营的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5%给予补助,未经营的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给予补助。

(三)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安置地点

1、结算方式: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等面积置换(征一还一)。居民临路房屋与经营安置房均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互找差价。若经营安置房自然间面积大于居民临路房面积,可以允许增购差面积的部分。

居民临路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手续,但权属性质不是经营性的,正在经营的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5%计价结算,未经营的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价结算;居民临路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批准备手续,但2009年航拍影像图有的,正在经营的按商业房评估价格的85%计价结算,未经营的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计价结算。  

2、安置地点。产权调换实行就近安置。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一律以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即货币安置。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拆除。  

七、租住公房的处理

(一)租住县房产局公房的处理

居民租住县房产局公房,且该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于50平方米的,若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须也选择货币补偿),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按3:7的比例分配征收补偿款;若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该房市场评估价的40%购得全部产权后实行产权调换。承租住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享有受上述政策。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县房产局。  

(二)承租本单位房屋的处理

单位职工承租本单位房屋用于居住,且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产权单位在棚改具体项目公告规定的签订协议时间前,可为其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手续后,按本方案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八、特殊人群优先住房保障

(一)享受廉租房政策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保障

享受廉租房的棚户区居民(不含无房户),按可享受廉租房政策的面积进行安置(15平方米/人,具体人数按享受廉租房政策人数为准),一律安置到政府规划的廉租房小区(每户最高50平方米),结算方式:享受安置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大于被改造房屋市场评估价,享受安置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小于时,按实际结算。享受安置面积若小于50平方米与50平方米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以县物价局核定的价格确定)。  

(二)享受低保政策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保障

享受低保政策的棚户区居民,被改造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是唯一住房,在棚改具体项目公告之日前三年内未出售、转让、赠予自有房屋的,公示后无异议,房屋所有人可选择面积相近户型安置(最大允许上靠一个户型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户如确实难以支付新旧房屋差价款,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共有产权手续,予以安置。若房屋所有人欲购买国有产权面积的,3年内按签订协议书中的价格执行,3年后重新确定价格。  

九、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一)临时过渡及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人一律自行过渡。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房屋所有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半年支付一次,至通知安置后一个月止。  

(二)相关费用标准

房屋所有人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以及装潢附属物等相关补偿标准按政府出台的标准执行。  

十、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房屋所有人能够配合工作队入户调查登记被改造房屋情况并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房屋所有人不配合工作队入户调查登记被改造房屋情况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下述优惠。

(一)个人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

1、优惠价格奖励。通过优惠被改造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房价格以减小安置房与被改造房屋之间的差价,给予房屋所有人奖励(同等地段优惠后的安置房均价与居民被改造房屋的均价,差价一般在150元-400元/平方米之间,具体优惠价格待评估价格确定后制定公布)。   2、优惠价格增购面积和价格奖励。

(1)每户给予按综合建设成本价增购10平方米安置面积。放弃增购的,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给予货币奖励。

(2)选择多层安置的,每户还可最大享受10平方米的增购优惠价;选择高层安置的,每户还可最大享受15平方米的增购优惠价。一户中既有多层安置又有高层安置的,只能享受一种增购优惠价。

超出上述两项优惠价格增购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两项优惠价格根据棚改具体项目所处不同区位分别测算确定公布。  

(二)个人临路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

优惠价格奖励。选择同等地段经营安置房的,通过降低与居民临路房屋同面积部分的经营安置房价格减小安置房与居民临路房屋之间的差价,给予房屋所有人优惠(同等地段优惠后的经营安置房价格与居民临路房屋的价格,差价一般在150-400元/平方米,具体优惠价格待评估价格确定后制定公布)。若经营安置房自然间面积大于居民临路房屋面积,允许增购差面积部分,增购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按经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50%购买,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三)优先选择安置房号的奖励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人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登记后,给予优先参与选择安置房号的奖励。  

(四)物业费优惠

安置小区内棚户区居民安置的住宅用房,高层物业费比照多层收取。多层物业费按滁州市三级标准收取。安置房屋出租、转让或被继承后,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五)提前签约奖励

为了鼓励被改造房屋所有人早签、快迁,给予被改造房屋所有人提前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期限为10天(以棚改具体项目规定搬迁期限为准)。每户按认证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每推迟一天,递减10元/平方米。  

十一、2009年航拍影像图上没有的房屋处理

2009年航拍影像图上没有的房屋(含简易房),且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房屋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一定的助拆费:砖混(木)结构300元/平方米,简易房为200元/平方米,超出80平方米的面积不再享受。

工作队入户调查时抢建、抢装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助。  

十二、其他

(一)不符合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原则

经有关部门认证予以补偿的附属房屋{独立的厨房(不含砖混以上结构)、卫生间、仓储房、车库}、简易房(水泥砖墙、瓦或石棉瓦顶结构,铁皮夹心板或彩板组装房)、披棚(无独立墙基础的棚式建筑)等实行货币补偿。

(二)棚户区居民房屋有下列情形的应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再进行拆除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共有人对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三)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规定的期限,不签订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十三、权利救济

(一)棚户区居民与房屋征收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棚户区居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改造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五、本方案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定远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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