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清县国土资源局2016-05-18 17:06:53
为切实提高德清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推动德清县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与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原则,不断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形成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环境和长效机制,确保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限期竣工、内涵挖潜、流转盘活、收回出让等措施,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年通过复核验收 2291 亩;盘活存量 1210 亩;供地 4500 亩(含砂村矿地 1000 亩)。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德清开发区管委会、临杭工业区管委会和科技新城管委会。
(二)考核方式
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年终评分制,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评分标准
复核验收、盘活存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处置率、按期开工率等指标完成情况的基本分为 100 分(相关下达指标见附件 1)。单项指标得分计算公式:前三项为实际完成指标/下达指标*基本分。考核总分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四)奖励和补助标准
1.奖励标准
对按期完成复核验收的,给予每亩土地 2000 元奖励。
对通过增加投资、技术改造和流转盘活等措施增加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每新增 667 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定的复核面积为依据)折算为节约一亩土地,奖励 8000 元/亩。
对收回重新出让土地供应的项目,每亩土地奖励 20000 元。
对消化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率、按期开工率三项完成任务,各得固定奖 10 万元。
根据《中共德清县委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德委发〔2012〕50 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2〕149 号)精神,经规划许可,对新建工业企业容积率超 1.2 部分,每增加生产性用房 1000 平方米(以房产证面积为准)以上,按每平方米 70 元奖励给企业。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补助奖励标准
按年终考评总得分高低对考核对象进行评奖。设一等奖 1 名,以奖代补 20 万元;二等奖 2 名,以奖代补 15 万元;三等奖 3 名,以奖代补 10 万元;鼓励奖若干名,以奖代补 5 万元;组织奖 1名,奖励 15 万元。
(五)资金来源及兑现方式
设立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专项奖励资金,资金来源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 1%计提,不足部分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列支。对涉及考核的奖励,在考核结束后兑现。
(六)其它
各有关项目开工之前须实行申报备案制,项目复核后 30 日内及时申报复核验收。凡未申报备案或未通过复核验收的项目不予奖励,并不得列入年度考核。各乡镇、德清开发区管委会、临杭工业区管委会和科技新城管委会要在每月 25 日前将申报备案项目的进展情况上报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一:2015 年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 指标分配表(一)
2014 年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 指标分配表(二)
2015 年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 指标分配表(三)
2015 年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 指标分配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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