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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通知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2016-03-22 11:17:0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的要求,现就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作如下规定:

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科学保障发展用地 

(一)明确集约用地目标。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减少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土地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确保实现全市“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率不低于31%的总体目标,力争三年内创建节约集约模范市。 

(二)强化总体规划管控。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城镇扩展边界,预留独立选址项目空间。强化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市耕地总量24.03万公顷和基本农田面积21.24万公顷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8.66万公顷不突破。 

(三)保障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保障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精细化工、机械制造、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现代服务业7大重点产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保障市委、市政府“376”招商战略中涉及的重大产业、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用地。禁止向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四)优化建设用地空间。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强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积极争取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低丘缓坡、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不断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五)鼓励立体开发利用。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推进立体交通和社区人车分流、复合绿化。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可单独或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在出让价格上予以优惠,具体标准由市、区县政府研究确定。

 

二、加快土地市场建设,强化资源市场配置 

(一)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缩小划拨用地范围,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有偿使用。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凡享受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统一明确为20年,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短期出让、优先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等方式支持重点项目依法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削减或收回违反合同约定事项或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用地。 

(二)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5年全面完成。在坚持保护耕地、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组建产权交易中心、完善交易平台和制度建设。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体系,完善乡镇基准地价和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规范退出机制。金融部门要加快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同等抵押融资权利的制度。 

(三)推进创新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征地程序,建立征地补偿动态调节机制。加强耕地保护,对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明确节约集约用地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从严控制零星工业用地,所有工业项目必须进园区集聚发展。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利用存量土地、租赁标准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提供标准厂房。 

(二)明确工业项目准入门槛。天府新区青龙区域、天府新区视高区域、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甘眉(铝硅)产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和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等7个省、市级重点开发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正常生产过程中税收贡献不得低于10万元/亩·年。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洪雅县工业园区、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和青神县工业开发区等4个市级重点园区投入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得低于225万元/亩·年,正常生产过程中税收贡献不得低于8万元/亩·年。其它县级特色园区投入强度不得低于12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得低于180万元/亩·年,正常生产过程中税收贡献不得低于5万元/亩·年。 

(三)激励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献大或安置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予以奖励。定期开展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专项行动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对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升级、扩区和区位调整,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制度,当期用地未达到约定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用地。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要开展项目节地评价。合理控制宗地出让规模,除中心城区外,对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不超过7公顷。 

(五)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2以上。在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企业入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辖区区县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分层或整体转让。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扶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中小项目向标准厂房集中的政策。 

(六)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制。对园区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由政府收回土地,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支持物流中心、标准厂房建设,严禁以物流中心、标准厂房、工业地产等名义建设批发零售市场和写字楼。对工业用地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房管部门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完善考核奖惩措施 

(一)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财税调节机制。积极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依法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探索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节约集约用地挂钩的税收调节机制。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和返还土地出让金。 

(二)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一张图工程”建设,定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动态监控数据库,健全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动态报告制度。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综合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问责、媒体曝光等形式督促闲置土地再利用。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企业,列入用地信用黑名单,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得再竞买新的土地;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对土地闲置浪费严重、处置不及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项目用地竣工核验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情况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五)加快土地供应。前三年(不含当年)累计供地率标准确定为65%,前三年(不含当年)批准征收土地累计征地率或供地率低于65%的区县暂停新增建设用地转报或审批。积极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挂钩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障粮食安全和保护生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和用地方式,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标准及考核制度,将节约集约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下达、新增用地报批、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审批挂钩,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地要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县域经济单位GDP地耗下降考核工作。要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深化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审核把关,严格监管;城乡规划部门严格核查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执行情况;林业部门严格把好占用征收林地审批关;税务部门探索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节约集约用地相挂钩的税收调节机制;统计部门对节约集约用地与经济运行趋势进行统计分析;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批准、供应、核查工作,强化批前审查和批后监管,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做好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 

(三)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加强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严肃查处违反供地政策、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土地浪费严重、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较大的区县和园区,依法依规实行约谈问责,并扣减相应的年度用地计划,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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