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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来源:永嘉国土资源局2016-05-17 15:20:18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1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统领土地利用全局,突出四个主题:

1、突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围绕守住耕地红线,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强化耕地质量建设,努力提高耕地生产能力。

2、突出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坚持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资源持续高效利用。

3、突出重点保障和空间布局优化
根据本县的特点,着力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突出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4、突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

切实加强国土综合整治。以土地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为重点,统筹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不断提高土地生态功能和保育水平。

第2条 规划任务

根据《永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结合永嘉县中心城区自然经济条件,落实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各行政村土地利用的调控指标,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划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重点安排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用地保护、城镇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区并制订相应的管制规则,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第3条 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相关规划和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 1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 51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2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32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 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 96号);
  《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
  《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永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永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纲》;
  上塘镇、瓯北镇村庄规划;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第4条 规划原则

1、依法编制原则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下结合原则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永嘉县土地利用规划同步编制,规划目标、主要规划指标等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反馈、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原则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立足于永嘉县中心城区实际情况,确定规划目标、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镇主要的土地利用问题。
  4、相互协调原则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中心城区城镇体系规划、村庄规划,生态规划等规划进行相应的衔接。
  5、公众参与原则
  在中心城区规划编制中,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决策,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确保规划意见的广泛性与编制过程及成果的科学合理性。
  6、注重实施原则
  中心城区规划的编制注重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7、节约集约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时序、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充分考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5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2005年;
  规划期限:2006—2020年。

第6条 规划基数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结合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经过规划基数转换获得。

第7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永嘉县中心城区涉及的两个镇:上塘镇和瓯北镇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总面积29207.13公顷。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第8条 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充分利用中心城区资源、区位优势,主动接受温州市区的辐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进一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两项基本国策,构建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至规划期末,地区生产总值超过506亿元,城市化水平达到86%。

第9条 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1、建立有利于向集约式、规模化、综合型城市发展的土地利用方式,形成“城镇向中心城区集中,集约发展;工业向园区集中,规模发展;商贸向物流中心集中,多元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
2、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工业化和城市化用地的综合效益。依托主导产业优势,拓展包括金融、商贸、信息、展贸、会议、办公、房地产等综合用地功能。
3、实施“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优先”战略,创建健康、安全、便利的人居环境,营造最适宜创业发展和居住的现代土地空间。

第10条 规划总体目标

以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核心,统筹供给和需求的关系,通过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盘活存量和挖掘潜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形成“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的土地利用格局,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创建环境优美、生态健康的用地条件,促进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11条 规划具体目标

依据永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指标和任务,本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目标如下:

1、耕地保护目标

(1)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不断改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提高。至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达3513.00公顷;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指标3510.84公顷。

(2)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确定中心城区建设占用地耕地指标883.79公顷。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因地制宜推进土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复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与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相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2006—2020年补充耕地1.08公顷,主要通过未利用地土地开发。

2、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盘活建设用地存量。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控制在1197.45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3894.38公顷,其中建制镇用地3238.87公顷,村庄用地655.51公顷。

3、用地效益和集约利用目标

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建设用地由外延式增长向内涵挖潜转变,推进农村居民点拆并,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到2020年,二三产业增加值耕地量控制在28.00平方米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2.52平方米以内;人均城镇用地控制在72.52平方米以内。

4、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开展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保障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保护区面积,保证河流、水系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中心城区要充分利用山水资源丰富的城镇特色,重点保护瓯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区,发展生态旅游等项目。

第12条 主要控制指标

依据永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指标和任务(详见附表F1),本规划确定的主要调控目标如下:

1、耕地保护面积3513.00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510.84公顷;
  3、城乡建设用地规模3894.38公顷;
  4、新增建设占用土地面积为1197.45公顷;
  5、人均城镇工矿用地72.52平方米;
  6、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8.00平方米。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13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策略

建立适宜区域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各类土地的有效利用率和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和鼓励优势农产品的种植或养殖;

第14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

农用地面积从2005年的21992.52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2297.86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75.30%调整到2020年的76.34%。

1、耕地

2005年末县中心城区耕地为4882.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72%。规划至2020年耕地面积为3975.7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61%,其中建设占用887.78公顷,其他减少19.85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1.08公顷,净减少耕地906.55公顷。

2、园地
2005年末县中心城区园地为1529.9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4%。到规划期末,中心城区园地为1688.7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71%,净增加138.77公顷。

3、林地

2005年末中心城区林地14550.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9.82%,规划至2020年林地面积调整为15738.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3.88%,净增加1187.86公顷。

4、其它农用地

2005年末县中心城区其它农用地面积1029.9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3%,至2020年其它农用地面积调整为911.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2%,净减少305.34公顷。

第15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和项目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提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从2005年的3664.3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438.31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12.55%调整到2020年的15.20%。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005年末县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3114.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66%。到2020年增加到3894.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33%,其中城镇用地3238.86公顷,村庄655.51公顷。规划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合计净增加面积为779.7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变化主要来自农用地的占用以及农居点复垦造成的村庄用地减少。

(1)建制镇用地规模

建制镇用地规模从2005年的2275.0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3238.85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7.79%调整到2020年的11.09%,期间净增963.79公顷。

(3)村庄用地规模

村庄用地规模从2005年的748.4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655.50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2.56%调整到2020年的2.24%,期间净减92.97公顷。

(4)采矿用地规模

采矿用地规模从2005年的91.13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0.00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0.31%调整到2020年的0.00%,期间净减91.13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规模

2005年末县中心城区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509.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4%。到2020年调整为495.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0%。规划期间净减13.85公顷。

3、其他建设用地

2005年末县中心城区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39.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4%,到2020年县中心城区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52.0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8%,规划期间净增12.10公顷。

第16条 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重视自然水域(滩涂沼泽)的生态价值,控制建设占用;适度开发自然保留地,扩展农业生产空间。2005年末中心城区未利用地面积为3550.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16%。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2470.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46%。规划期间净减未利用土地面积1079.29公顷。

1、水域

由2005年的2393.65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409.60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8.20%调整到2020年的8.25%,净增加15.96公顷。

2、滩涂沼泽

由2005年的280.99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0.57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0.96%调整到2020年的0.07%,净减少260.42公顷。

3、自然保留地

由2005年的875.61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0.78公顷,结构比例从2005年的3.00%调整到2020年的0.14%,净减少834.83公顷。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见附表2。

第17条 农用地布局优化

1、耕地空间布局优化

从现状分布来看,耕地主要集中在沿溪谷地内。规划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在空间布局上,因必要的城镇发展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外,基本保护并保有原有的耕地空间布局,占用的耕地必须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用地整理或未利用地开发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同时实施“农转非”耕地表土再利用制度。规划区基本农田的分布以上塘镇为主,主要分布在敬仁村、渭石村、前三村、麻山村、大了降村、黄屿村、新民村、峙口村等。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规划布局在上塘镇。

2、园地空间布局优化
从现状分布来看,园地在瓯北镇较为集中分布,上塘镇则比较分散。规划除必要的城镇和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利用园地外,严格保护园地特别是优质园地,基本保持原有的园地空间布局。

3、林地空间布局优化
从现状分布来看,除瓯江沿岸、大小楠溪沿岸等城镇和产业密集发展地带,其余地区均较为密集的分布有林地,且以中北部为多。在充分利用部分低丘缓坡地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和新农村建设用地外,基本保持现状的林地空间布局,其中的优质林地特别是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林地资源要严格保护。

第18条 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1、空间总体布局

中心城区涉及两个镇,是永嘉县政治、经济、文化、金融、科研中心,临江工业基地。也是新增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区域。要按照理性增长模式,切实平衡好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空间关系,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基础上,控制城市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协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由瓯北和上塘构成的双核结构的区域经济增长极,通过瓯北和上塘两城镇之间的相互促进、不断融合,再加上原来的黄田和罗东,是县域城镇体系的核心,规划到2020年城镇人口将达到30多万,成为温州都市圈的一座重要的中等城市,也必将成为永嘉最重要的经济增加极。中心城区内部瓯北镇沿瓯江发展轴线,规划已发展第二产业为主,上塘镇依托楠溪江楠溪江流域生态旅游资源发展旅游经济,以旅游、行政、工业等职能为重点。规划布局要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努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重点建设市中心区和环绿心生活居住圈,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以提升城市品质,增强综合实力。

规划期间中心城区预留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4.01公顷,其中,上塘镇2.67公顷,瓯北镇1.34公顷。主要用于难以定位的民生项目和新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2、工业用地布局
上塘镇:作为县域的政治、文化中心,加快化工、食品、造纸行业等现有产业的改造和提升,并逐步淘汰电镀、造纸等污染企业;充分发挥上塘在全县政治、文化中心的优势,在滨江一逞重点规划工业用地功能区,重点发展专用设备制造、新材料等工业产业用地。

瓯北镇:充分利用市级重点示范园区的优势,规划面积达到15平方公里,产业定位主要发展鞋革、服装、泵阀、设备制造业等,并按照“一区多园、一园多点”的用地发展战略,形成泵阀、服装、制鞋、五金等各种特色的用地功能区。

第19条 生态用地布局优化

在永嘉县中心城区内积极建设依托瓯江、楠溪江及原有生态绿地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改善区内环境质量,注重东、北部山区及楠溪江、瓯江地带的自然风貌景观区的保护和开发,对无序的开山采石、依山建设等予以控制。

第四章 主要用地规划与布局

第20条 耕地保护

1、保护目标

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严格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513.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510.84公顷。合理利用其他农用地,切实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2、基本要求

(1)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全面实现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

(2)保质保量补充耕地。各类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严格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3)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大力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确保中心中心城区耕地保护任务目标的实现。

(4)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3、耕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严格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政策,各重大项目选址尽量少占甚至不占耕地,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887.78公顷,确保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513.00公顷。从根本上改善耕地的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营造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第21条 基本农田保护

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以及温州市下达给永嘉县的耕地保护指标,结合中心城区各镇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中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为3513.44公顷。两镇各村均有基本农田分布,其中,上塘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624.79公顷,瓯北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88.64公顷,瓯北镇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多保一般耕地2.59公顷,主要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规划期内将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规划城镇建设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出,面积为1975.58公顷,调入基本农田286.66公顷。

第22条 标准农田保护与建设

1、标准农田上图,定量、定位

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依据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料,将标准农田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做到定位、定量,编制标准农田分布图。

2、提升标准农田质量

加强标准农田保护和建设,以提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能力为核心对新补划的标准农田,因地制宜提出可行的、可操作的农田质量提升建设方案。维护现有标准农田的沟、路、渠等农业基础设施,提升标准农田质量,提高标准农田的抗灾和稳产能力。

3、严格保护标准农田

严格标准农田管理,确保区域内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加强标准农田的有效管理,及时监测标准农田变化状况,规范和完善标准农田占补制度,实行“先补后占”,占用标准农田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土地整理后经验收达到标准农田规定要求的耕地才能补划为标准农田,补建的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必须与占用相当。

规划期间中心城区标准农田指标为1092.37公顷,其中,上塘镇标准农田指标为681.63公顷,瓯北镇标准农田指标为410.74公顷。规划期间因新增建设占用标准农田面积达277.81公顷。中心城区建设占用标准农田主要补建在陡门乡、东皋乡、张溪乡、西岙乡和界坑乡等乡镇。

第23条 城镇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1、城镇建设用地

永嘉县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主要为永嘉县中心城区用地,是永嘉县的政治、经济、文化、金融和科研中心,同时逐渐成为温州大都市区北部的重要城市片区,注重综合职能和都市区职能的双重构筑。上塘镇按建成区地形和功能分为六个组团发展,分变为老城区组团、下塘组团、中塘—下堡组团、黄屿组团、峙口—河屿组团和黄屿组团对面的江东组团,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开发部分山岙,集中向东、北、西三个方向拓展用地。瓯北镇充分开发东瓯大道以西区域,沿楠溪江两岸黄田、罗东部分发展。规划至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3238.85公顷,控制城镇建设用地增量,挖掘城镇建设用地存量,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控制人均城镇用地面积,规划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72.52平方米。

第24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与布局

1、规划目标

规划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655.50公顷以内,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从2005年的2.56%调整到2020年的2.24%,期间净减92.97公顷。

2、村庄布点用地规划与布局

按照村镇体系规划要求,规划期间,上塘镇有31个村庄进行村改居,到规划期末全部成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范围。瓯北镇有58个村庄进行村改居,全部进入中心城区建设范围,按村改居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25条 交通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利用区位优势,充分接受长三角经济区特别是温州市区的发展辐射,扩大外来辐射向县域纵深渗透,改善公路主干线在县域擦边而过的局面。提高公路等级、完善设施配套,保证交通走廊的可靠安全性,加强县城与各乡镇、重点城镇之间的便捷联系。保障战略性交通走廊的通道作用,形成多方位出入口,保证重要县城与对外出入口(高速公路、铁路场站、水运码头)的顺畅联系。构建高速成川、干线成框、康庄成网的大交通格局。维护军事战略地位,确保国防战略交通畅通。永嘉县域的雁楠公路、46省道均有较高的军事战略地位,应该尽可能的保持这些战略通道的畅通无阻,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有利旅游路线组织,与雁荡山风景区良好衔接,同时协调好交通干线与旅游线路的关系,在促进旅游开发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公路建设对风景区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至规划期末,交通用地规模达到416.63公顷,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见附表F9。

第26条 水利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继续增加投入,支持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生态环境。在巩固、提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效益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和建设一批骨干工程,提高水利设施的供水能力和抗灾能力。规划期末,水利设施用地规模达到75.24公顷,重点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见附表F9。

第27条 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规划

在城区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的防护隔离带。沿鹅浦溪、中塘溪、下塘溪及城区其他溪流设宽约15米的防护绿带;沿楠溪江设宽500米(含江面宽度)的防护绿带。在城市周围结合山体及现状,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形成各类防护林,保持水土。

第28条 风景旅游用地规划与布局

规划范围内的旅游用地主要布局在东、北部山区及楠溪江沿岸地带。根据永嘉旅游资源沿楠溪江水系分布的空间特征,及文化渊源的空间脉络,依托楠溪江中下游的山水环境和相对完善的城镇设施,借助温州近郊的区位优势,重点开发都市郊区型的休闲度假和商务旅游项目。土地综合整治

第29条 整治目标

1、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通过土地开发,规划期间增加耕地1.08公顷。

2、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根据城市化进程和村镇布点规划,加快农村居民点废弃地、闲置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复垦。

第30条 土地综合整治的指导原则

根据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深入调查分析各类土地整治潜力,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资金保障水平、农民改善生产生活的愿望和能力的基础上,明确土地整治的类型、规模和布局,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同时注重保持农村风貌和当地特色,保留传统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中的积极元素,保护农村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相协调,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31条 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中心城区后备资源的开垦条件,规划期内补充耕地1.08公顷。

第32条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根据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加快中心村建设和农村居民点废弃地、闲置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复垦。

第33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措施

1、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要强化项目管理,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核、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引导和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活动,做到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进度拨付资金,按规程检查验收。

2、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投入。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原则,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同时积极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单位和个人资金,鼓励通过合资、合作,吸引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入,广泛吸纳资金,逐步形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多元投融资渠道。政府投资优先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优先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

3、协调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应尽量减少对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部分补充耕地任务可跨地区帮助解决。

4、积极引导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严格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对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建设用地、城中村、中心村要及时进行整理和改造;对搬迁村及农民进城后退出的农村宅基地进行整理,补充农用地。

第34条     村庄布局优化

结合中心城区村庄用地的现状,根据中心城区村庄用地规划分类,以及各自然村社会经济状况,得出各自然村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以城乡一体化建设为抓手,对现有的自然村进行合理的整治﹑合并﹑拆迁,形成中心村、村改居和基层村三大类型村。突出中心村,强化村庄建设与管理,建立起合理的村庄体系结构。

通过对中心城区所有自然村的区位、现状规模、人口状况、基础配套设施状况等调查,将其分为村改居村、中心村、基层村和撤并村四大类。中心城区自然村270个,其中,村改居村89个;中心村11个;基层村51个;撤并村119个。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细则

第35条 土地用途分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是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面积为4214.44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14.43%,分布面积比较大的村有敬仁村、渭石村、前三村、麻山村、黄屿村、新民村、峙口村、箬隆村等。下列土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集中度、连片度较高的基本农田;相邻城镇间、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基本农田;为基本农田和生产建设服务的无法剔除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2)已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优质耕地,如实施过国家土地整理项目的耕地和规划建设用地区外实施过土地整理100公顷以上的耕地。

(3)规划期内按《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T1013-2000)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新增耕地。

(4)已经省厅验收的优质园地、精养鱼塘。

2、一般农地区

是指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面积为1716.78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5.88%,在各镇均有分布。下列土地划入一般农地区:
  (1)现有成片的果园、茶园等种植园用地。
  (2)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
  (3)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
  (4)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成片耕地和园地。
  (5)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6)除已列入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城镇村建设等土地用途区内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均应划入一般农地区。
  3、林业用地区

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面积为15661.44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53.62%,主要分布在上塘镇。下列土地划入林业用地区:

(1)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其它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
  (2)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
  (3)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林地。
  (4)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及其它零星土地。

4、城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划定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面积为3743.50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12.82%。下列用地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
  (1)规划期保留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
  (2)上级规划下达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3)已处罚到位无法拆除的城镇违法用地。
  (4)各级开发区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工业功能区块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
  (5)城镇建设发展用地。

5、村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村庄、集镇人口聚居需要划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面积为984.06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3.37%。主要包括规划期间保留并扩建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个私企业集聚区。

6、风景旅游用地区

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划入该区域的主要是楠溪江国家级风景旅游用地,总面积为41.24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0.14%。

7、其他用地区

以上六个区以外的所有土地划入其他用地区,总面积为2845.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74%。

第36条 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等作物的生产,以及为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而进行的良种繁育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将本用地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得闲置、抛荒,不得在本用地区内取土、挖砂、堆放固体废弃物及任何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结构调整。
  (3)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耕地可以转变为耕地的,应通过土地整理转变为耕地,暂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4)严格控制基本农田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后,应按照“占补平衡”的方针,及时补充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
  (5)根据规划安排,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的耕地面积但不突破预留规模的独立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划布局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按一般耕地报批,按基本农田补偿。

2、一般农地区

(1)一般农田区内的耕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一般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一般农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开发整理为耕地和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开发整理的,土地可保持原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闲置、抛荒、污染和破坏一般农地区内的土地。

3、林业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5)禁止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4、城镇建设用地区

(1)本用地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各类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及其相配套的公益事业建设。
  (2)本用地区内的用地布局和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永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合理安排区内各项建设。
  (3)城镇建设控制用地总量,注意盘活存量土地,科学利用增量土地,努力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4)本用地区内的耕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继续保持原有用途,严禁抛荒。对于已经废弃撂荒的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5)严格禁止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及闲置土地。
  (6)占用区内耕地,必须实行“占一补一”的政策,在落实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和质量后,方可使用。
  (7)非农建设严格控制划拨使用,实行土地的有偿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通过土地资产经营,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5、村镇建设用地区

(1)区内规划土地用途主要为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合理安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

(2)鼓励零散分布的村庄通过土地整理搬迁、撤并,向中心村内集中,禁止在规划区外新增建设用地。中心村外的零星农村居民点,若不搬迁,只能维持现状,不得扩大面积;若拆旧建新,只能安排在规划区建设,原来的旧宅基地必须加以整理,做到“退建还耕”。

(3)区内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低效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4)区内的其他零星土地在改变批准的用途前,应按照原用途使用,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严禁废弃撂荒土地,严禁区内土地转为未利用地。

6、风景旅游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允许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旅游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进行观赏、娱乐、文化活动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的须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影响景观游览的现有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内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第37条  建设用地分区

1、允许建设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的土地,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面积为3953.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54%。

2、有条件建设区:指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的规划期内用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范围边界。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786.1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9%。

3、限制建设区: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扩展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主要指自然灾害高风险区、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水源涵养区、优质耕地资源的灌溉水源区、城镇建成区的上风区等,用地面积24467.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3.77%。

第38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

1、允许建设区

在允许建设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简化用地许可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监管。

2、有条件建设区

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建设的,在规划城乡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定程序报批;突破城乡用地规模的,通过使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及依法批准追加城乡用地规模指标的,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定程序报批。

3、限制建设区

区内原则上不安排开发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情况下,应做好灾害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有的工业区和开发区不得扩大。已处于自然灾害风险区或对周边水环境、土壤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应考虑搬迁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第六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

第39条 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制,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第40条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城镇、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41条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第42条 建立规划的动态管理制度

加强规划的规范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纲性。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的全程督控体系。试行规划执行情况和实施绩效的评估及滚动修编制度,妥善解决规划刚性和发展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在规划绩效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环境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更正”建设用地发展边界和发展方向,使规划具有期限滚动后延的时序性。

第43条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利益调节机制

通过政府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同时引导社会参与,建立起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运作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完善土地权力体系,培育城乡土地要素市场。加强地价和土地供需调查与分析,建立土地市场监测体系。完善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调控土地供应和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租、出让制度。通过市场的利益调节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44条 建立规划的全社会参与制度

扩大规划民主决策,建立公众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制度。不断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形成“政府主导、专家领衔、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社会参与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规划成果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加强规划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把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规划、政策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45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由文本、说明、图件、附件构成,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说明是对文本具体解释和阐述。

第46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47条 实施机构

本规划条款由永嘉县国土部门负责解释,永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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