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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村镇关于空心村改造房屋拆迁的实施办法

来源:广丰区政府2016-05-17 14:5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解决村民住房,改善村民环境,建设美好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地资源法》和《江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参照我乡村镇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内宅基地、空闲地归集体所有,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住宅,任何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统一规划,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扰和干涉。

第三条:村民人人享有搞好村镇建设的权利,并有自觉履行实施旧村改造拆迁的义务。

第四条:村两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户给予一定的拆迁补偿,被拆迁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搬迁及拆除任务。

第五条:拆迁范围包括:后院、小后院、老院、圪瘩上院、旧院、花墙院、猪栏、厕所、牛棚。

第二章   拆迁安置补偿

按照一、二类(一类指现在仍然在住人的平房、瓦房;二类指没住人的空基、猪牛栏、厕所和闲置宅基地)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一、一类房按每平方米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二类房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如果拆迁范围内自己要盖房子的按旧房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宅基地。其余30%用于扩宽公共设施面积。

二、一类房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由村委会有偿收回。住房困难户须建房的,按旧房屋面积70%给予补偿宅基地。其余30%用于扩宽公共设施面积。三、吴村社区镇区当地,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定。

第六条:拆迁时间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10天,主要是宣传发动,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召集拆迁户开会,发布公告,调查核实面积;第二阶段为10天,签订拆迁协议;第三阶段为15天实施拆迁。

第七条:建筑面积的核定。原住户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上核定的面积为准,无房产证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实际丈量时院的面积不算,以圪台,三面墙为界丈量。

第八条:对所涉及的拆迁户,拆旧建新领导组逐户核实面积后,按规定补偿价格标准计价,并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所拆迁房屋座落,拆迁面积,补偿金额,搬迁过渡方法和期限。签订协议后,要互相履行,拆迁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搬出。

第九条:付款方法:

一、现金结算,在协议签订7日内将款付给乙方;

二、按期分红,从签订协议之日起按0.15%计利息,到2014年11月10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拆迁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待全部搬迁并验收合格后,按付款方法付清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签订协议后被拆除房屋由村里统一拆除,拆除后的物料归个人所有,村理事会不准干预,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拆迁安置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按照拆迁领导组核定的面积、类型、价格给予被拆迁户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新迁户(包括拆迁户)安置办法:按村规划图纸留足扩宽面积和公共活动场所后,在已搬迁的地基内由村统一规划修建住宅,优先安排被拆迁户(已修建新房的不在规划内)。

第三章  限制与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被拆迁户安排新建住宅房的,村统一按县和村规划核定占地面积,按村规划的样式统一由村集体进行修建,占地和办理土地手续由村统一办理,其办理手续的一切费用,由村集体承担。

第十五条:空心村改造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安排住宅

1、60周岁(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以上老年人不再安排住宅房。

2、被拆迁户中,户口不在本村的一律不予安排。(在外工作人员村里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在空心村改造中,被拆迁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安排一处住宅: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儿子没有住宅的;

2、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年满18周岁的女儿没有住宅的。

第十七条:对积极带头搬迁的拆迁户,村给予一定的奖励。带头拆迁户是指自发布拆除搬迁公告之日起七天内主动搬迁完毕,不影响村委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原有的外线电话、电视、照明用电移居,由村统一负责协调移装。

第十九条:对拆迁户无住房的,由被拆迁户自行找房住,村拆旧建新领导组可协调帮助。

第二十条:对拆旧建新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拆除的家庭个人,影响搬迁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村不予规划家庭自现在起三代的宅基地,村里安排的就业、优抚、救济、公益福利等优惠政策不得享受。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户与村委签订协议后,以种种理由拒不搬迁,村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拆迁房屋安置补偿价格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砖包房、土坯房,石头墙房、

一等房标准:瓦坡完整,房屋不漏水,里外墙、门窗完整无缺能居住人。

价格:平房每平方米 100-150元。

二等房标准:猪圈、牛栏、空余宅基、漏水房屋,无法存放家具及居住人。

价格:平房每平方米 5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村拆旧建新范围内的拆迁户。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各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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