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2016-05-16 14:06: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义政发〔2013〕4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除城镇规划区和“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以外的村庄。
第三条 “空心村”改造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群众自愿”原则。“空心村”实行“零增地”改造,以拆除村内危旧房,盘活闲置宅基地,畅通村内道路,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为目的。原则上不能以“空心村”改造名义实施全拆全建。
第四条 “空心村”改造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审核监管,村级组织实施。市农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相关职能。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空心村”改造村可一次性整体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也可对拆迁、安置及保留区块局部规划建设。
第六条 实施“空心村”改造的村庄,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保留古民居、古建筑。采用联立式住宅安置,建筑密度控制在32%-40%,容积率1.0-1.5,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10.2米,不再规划建设多层、高层公寓。
第七条 “空心村”改造规划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所在镇街负责审批(历史文化村落及其它由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除外),并报市农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第三章 审批对象及安置标准
第八条 审批对象
“空心村”改造用地审批对象包括: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
(二)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士官;
(三)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四)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
(五)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中第(二)、(三)、(四)款人员享有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益。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可以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第九条 安置标准
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申请(年满20周岁人员可以单独立户),按以下标准确定安置基数: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原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选择按每人35平方米占地面积确定审批基数。
(二)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
(三)因分家立户或离异分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审批对象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人均少于35平方米的,以实际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第四章 改造实施
第十条 制定细则
实施“空心村”改造的村庄,村级组织在调查农户改造安置意向、房屋产权等情况后,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实施细则,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所在镇街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旧房处置
旧房处置包括危旧房拆除和旧房保留。
(一)农村危旧房拆除
1.申请。村级组织根据“空心村”改造规划向镇街提出村内连片危旧房拆除申请。
2.审核。镇街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拆除的危旧房进行勘察、拍照、造册;未登记发证的危旧房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核手续。
3.签约。村级组织依据镇街的批复与农户签订危旧房拆除协议。
4.注销。村级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5.拆除。由村级组织统一进行拆除清理。
(二)旧房保留
农户申请放弃建筑质量较好的合法房屋,由村集体收回进行统筹调剂。
第十二条 安置方式
“空心村”改造村要把住房困难户、属d级危房户及线性工程建设需拆迁户等优先进行安置。安置对象可以选择就地安置、异地安置、旧房调剂、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一)就地安置。有条件建设新房的村,农户申请建新房的,必须先完成其所有旧房的处置,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新房。
(二)异地安置。经镇街核准同意,住房困难户、属d级危房户在本村没有条件安置的情况下,可以到本镇街集聚区进行安置,安置标准由属地镇街按照解决住房困难的原则酌情确定。
(三)旧房调剂。农户申请旧房调剂须经镇街批准,调剂受让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并不得超出安置标准。对调剂的旧房,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
(四)货币补偿。拆除合法危旧房且自愿放弃安置的户,可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住户保留住房占地面积符合或超过安置标准的,拆除危旧房后不再进行安置。建新房的农户,必须严格实行“一户一宅”。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 实施“空心村”改造的村继续享受市相关新农村建设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拆除合法危旧房且自愿放弃安置(包括由村集体收回的保留合法房屋)的户(属集体的合法房屋除外 ),可按建筑占地面积予以10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偿。
第十五条 对累计拆除合法危旧房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组织,可按拆除合法危旧房占地面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拆除区块整理及公共设施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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