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以前的旧中国实行封建半封建的农村土地制度,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占农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国70%~80%的土地,反之占农村人口总数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阶层,只占有全国20%~30%的土地。众所周知,当时的地主、富农凭借着这样的土地制度下的特权对广大农民进行残酷剥削和压迫,严重阻碍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通过开展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等运动,废除了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逐步建立起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一、土地改革运动
土地改革运动是指没收、征收地主富农阶级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的过程。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的决议。同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这一法律,从1950年冬季开始,在我国大陆上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外,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