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3-11 10:23:16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党校副教育长、中国科社学会会长王怀超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尽快完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王怀超委员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1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014年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对该规定一以贯之地加以强调,目的是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构建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目前,全国土地确权登记正在进行中。
在城镇化过程中,一部分人已经转变为市民身份,依然占据着属于农村的土地资源,而且土地证上有名。另一部分人依然是农民身份,却因为“性别”和“新增人口”不能得到承包地,成为没有土地的特殊农民。从目前看,大致有以下四类情况:第一,农村妇女失地又失证。第二,大学生和公职人员名字出现在土地确权证上。第三,土地确权登记证上出现已故家庭成员的名字。第四,妇女在土地登记证上没有名字。
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合理的现象:部分身份已经发生变化的公务员“两头吃”,而以农业劳动为主的农村妇女地排除在外,加剧了农村土地的分配不公。这不仅会影响农村妇女的基本生活,还会消解农民对于土地承包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长期稳定。
针对以上问题,王怀超提出了3点建议:
首先,土地确证应以农民身份为前提,兼顾土地的承包属性。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身份在不断变化,一部分农民的身份转变成了市民身份,一部分农民依然保留农民身份。土地确权颁证,坚持土地承包政策长期不变,应以农民身份为前提,建立土地变更与退出机制。因婚嫁、收养、出生与死亡等法律事实和因升学、就业、服刑与劳教等社会事实,发生家庭成员户籍信息的变更时,相应的土地权益也应依法在家庭内部变更或在集体成员之间变更,并重新确权登记。
其次,土地确证须以土地确权为基础,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对于土地权益受到剥夺、又以从事农业为主的农民,应先为其找回承包权,再进行登记颁证,确实无地可补的,也要有相应的补偿措施和处理办法,从而保障婚嫁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三,在土地确权登记时,应做实家庭成员个人权利。过去,土地确权证只是写上户主的名字和家庭承包地,没有细化到每个家庭成员。为了避免个人权利的丢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林地使用权证、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不仅要颁发到“农户”一级,更需规范家庭内部土地财产关系,将所有家庭成员的名字,尤其是女性成员的名字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在土地确权证上写入家庭成员的名字,应当看作政府的责任,不应该要求承包者提出申请。此外,凡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证件,应规定:夫妻作为共有人要联合签名。土地经营权入股、转包、被征用等共同财产的转让处置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生效,预防因婚姻变故等事件给妇女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妇女在土地的流转、抵押融资中的决策权和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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