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2016-04-22 16:19:0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居住用地的规划管理,指导各地规范出具居住用地规划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住区规划条件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
(一)地块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征迁用地范围、代征用地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二)退界要求(退道路红线、退用地周边界限、退黄、紫、绿、蓝控制线等);
(三)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建筑净密度;
(四)建筑高度,建筑层高要求(详见附件);
(五)建筑日照要求;
(六)出入口的位置;
(七)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
(八)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服务、社区用房等)的配置内容、规模及建设控制要求;
(九)停车率、地面及地下停车要求;
(十)市政设施的接入口和配建要求;
(十一)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十二)人防设施、疏散通道及避难场地要求;
(十三)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历史街区、文物及历史建筑风貌协调区建筑群体组合、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建筑色彩等城市设计内容;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关系。
二、居住区规划条件的引导性指标主要包括:
(一)建筑群体组合、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建筑色彩等城市设计的内容;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关系;
(二)城市道路景观界面(轮廓线、立面形式、色彩、视觉通道等)控制要求;
(三)建筑节能、节地、节水及环境保护设计的内容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节能新技术的使用要求(其中建筑节能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出建筑布局、形状和朝向等要求)。
(四)广告及标识物等控制引导要求;
(五)居住用地环境设计引导要求;
(六)地方规定性要求;
(七)其它相关要求。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上述指标,切实加强居住用地规划管理,规范出具居住用地规划条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市规划处联系。
附件:
建筑容积率及层高指标计算规则
1、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2、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5、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地下空间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层高大于2.2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7、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8、商业、金融、办公等公建用地面积所占比例超出居住用地面积百分之二十的公建、居住混合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应按居住、公建分别规定;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公建、居住混合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不得超出居住用地指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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