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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办法【2014】

来源: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6-03-21 14:06:12

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根据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特别是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使用情况,在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基础上,对规划剩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合理调剂,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调剂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优先在市(州)内部进行调剂。

三、调剂类型、范围、条件

(一)调剂类型。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内部结构调整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区域间调剂两种类型。

(二)调剂范围。

1.区域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之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不包括长春市、吉林市中心城区。

2.调剂指标。

原则上包括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给各市(州)、县(市)且未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计算依据)。调剂已落位的城镇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同时调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剂用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同时调剂建设用地总规模。

(三)调剂条件。

1.指标调入方。

截至上年度末,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进度超过规划实施进度,可申请调入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一次性调剂的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20%,调入指标不得再次参与调剂。

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通过省级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在调出范围内。

2.调出指标方。

原则上各市(州)、县(市)政府均可调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但调出方在调出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后规划期内,不得再调入和申请追加指标。

四、调剂程序

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建立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信息平台,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的相关技术业务工作。

(一)拟申请调入或调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市(州)、县(市)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指标调剂的书面申请,主要包括: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情况、其他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实施情况,申请指标调剂的依据或理由等。

(二)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对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进行初审,将通过审核可以调剂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信息平台,公布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调入调出信息。

(三)申请调剂双方通过指标调剂信息平台获取信息后,协商确定指标调剂方案。调剂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按照现行规划修改相关规定,开展规划修改工作,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

(五)规划评估和修改未通过专家评审,或规划原批准机关未予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方案无效。

市(州)内部各县(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可参照本办法,按照规划修改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六)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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