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7-04-21 14:05:22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五区国有土地上
个人房屋(私房)改(扩)、翻建规划
审批工作的通知
长规发〔2017〕16号
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内五区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建设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内五区国有土地上的个人房屋(私房)规划审批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个人房屋(私房)是指由城市居民以划拨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以个人名义自建自用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既有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指导思想
进一步规范个人房屋规划审批行为,依法严控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房屋建设,确保个人改(扩)、翻建房屋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相冲突(符合“四原”原则的按下文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个人房屋建设申报规划行政许可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既有个人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且已具备国土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文件、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二)申报地块不在政府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范围及征收时限内。
(三)城镇居民个人房屋改(扩)、翻建应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四)申请人和不动产权人(国土证、产权证)需一致。
四、审批原则及审批要求
(一)“四原”原则及审批要求
个人房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即“四原”原则)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1.对城市规划的近期实施有影响或者无法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的个人房屋,又无法及时组织征收或由政府收购的。
2.个人房屋所在地块被其他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满两年以上的。
3.个人房屋申请按“四原”原则办理危房翻建手续的。
(二)个人房屋不受“四原”原则限制但不超过两层的审批要求
个人房屋的改、扩建不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基础设施等用地,且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四原”原则限制但不得超过两层:
1.个人房屋所在地块未在其他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内。
2.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对个人房屋实施征收,原住户申请对个人房屋进行改、扩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时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征得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意见。
(三)其他特殊情形
1.已经制定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总平面图(方案)的个人房屋,按审定的规划办理个人房屋建设手续。
2.对个人房屋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个人房屋土地使用权边界。
3.其他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
五、暂停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形
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决定书面通知规划部门后,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内停止办理房屋改(扩)、翻建手续。
六、其他要求
(一)个人房屋建设有关行政审批程序及管理其他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以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住宅或非住宅按市规划局相关行政许可流程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7年4月2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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