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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困境”:70年房子产权到期该怎么办?

来源:土流网2016-04-22 15:30:24

温州困境,曙光在哪儿?

近日,温州再次陷入“房产”浪潮,只是此次可并没有炒房那么简单,这让大多数的温州市民苦恼万分。事件起因在于部分温州市民购置上世纪20年产权的房子,据时间推算,这部分房子到期或即将到期。据统计,仅温州鹿城区内就有600多套房子面临20年土地使用期到期的问题。若想继续使用,需要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相关市民透露,花100万买了个20年产权的房子,而被告知的“续期费”竟高达30~50万不等。

若到期则在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可以给房子的土地使用权续期。那么温州这“20年”产权又从何而来?是制度缺失还是监管漏洞?追根溯源,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开始推行土地出让权,当时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按20~70年进行分档,在实行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和市场不够完善,一些房产商开始在利益的驱动下钻法律的空子,从而造成了如今的困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使用权续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同样,对比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我们会发现对于这里的“续延土地出让金”的额度,有的地方多,有的地方少,目前并没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而温州此次20年房产权到期所要支付的高额的“延续土地出让金”也在全国内引发热议,掀起了一股“70年房产权到期迷惘+恐慌症”的浪潮。那么,温州要走出这一房产困境的曙光在哪呢?关键是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房地产的监管力度,使房产交易更加透明,并平衡房产商和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70年房屋产权期限,意指什么?

通过调查发现,很多人对“房屋产权”的内容并不是很清楚,事实上,房屋产权分为两部分:

房屋所有权——永久期限,房子在,产权就在,居民就是房子的主人。

②土地使用权——开发类型不同,土地权的使用年限也不同。

而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区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居民享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我们常说的70年房子产权,这70年指的就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更详细点说就是,开发商从国家的手里购买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出售给居民。

根据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分为40年、50年和70年,具体如下表1所示:

表1

土地类型

土地使用期限(年)

居住用地

70

工业用地

50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商业、旅游、科技用地

40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70年产权到期,何去何从?

目前,结合中国国情及房地产市场情况,业内人士给出了4种方案,如下表2所示:

表2

方案

具体内容

续缴延期

1.指续缴土地出让金,产权人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然后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一般低于同类土地出让金价格)

2.还有一种则是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为许多人所认同)

重新购房

若根据规划需要,国家要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则对业主提供合理的补偿。产权人利用补偿金重新购房。

国家安置

这类情况类似于拆迁,即根据规划需要,国家要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应对业主进行安置。

放弃续期

这类情况是指产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就要“上交给国家”,即房屋所权消失。

设定房屋产权期,原因何在?

说到这个问题,就得首先回溯到中国上个世纪的改革开放,当时所呈现的整体状态就是“摸着石头过河”,把当时世界上的国家的土地改革都“摸”一下,最终选定以香港为模板风风火火踏上了中国的土地改革之路。当时,在土地使用权制度上,对几个重点进行了明示:

第一,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

第二,企业和居民想要使用地,得获得国家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且有一定年限限制。

在年限上,当时的香港以99年为上限,按年头逐年减少。而中国内地在参考香港的模式之后,把人的工作年限和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考虑在内,将土地使用权年限设为50年,后来经过再次改革才更改为70年(居住用地)。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70年房产权到期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那么可怕,只是在“续缴土地出让金”这一层面上国家应采取重视,制定合理的制度,缓解国民的不解和恐慌,达到“恒产与“恒心”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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