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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镇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2016-03-21 14:13: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住建厅《2015年全省城镇危旧住宅治理改造工作要点》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城镇房屋排查巡查、安全鉴定、安全监管、治理改造等工作,这里所称的城镇房屋指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公建、办公和商业等房屋。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坚持“业主主体、政府推动、属地主导;分类实施、逐步推进、多方筹资”的原则。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城镇住宅房屋日常管理、维护、修缮的第一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治理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政策文件的研究与审核;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督查考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

第七条区治理办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危房治理改造规划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治理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并上报领导小组;危房治理改造具体政策拟定;领导小组各类决策的传达、督促执行和反馈等。

第八条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强化对危房治理改造工作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区发改局负责制订实施治理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方面的简便、快速政策;国土富阳分局负责制订实施治理改造项目涉及用地审批办理方面的简便、快速政策;规划富阳分局负责制订实施治理改造项目在项目选址、规划指标与条件设定等方面的简便、快速政策;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保障;公安富阳分局负责配合职能部门确保治理改造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拒不执行、无理取闹、阻挠执法、寻衅滋事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管;区城管局负责房屋治理改造过程中的协助工作,加大违章建筑、违法装修的查处力度。

第九条各相关乡镇(街道)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按属地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各自管辖范围内危险房屋的日常巡查、安全监管、应急处置、治理改造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危房治理改造领导小组,并报区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排查巡查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经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完善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发现房屋危险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属乡镇(街道)。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经常性的排查巡查制度,实行对全区房屋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和大排查相结合的监管,重点是对1998年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小区)的监管。

各乡镇(街道)应开展至少一年一次常规大排查;遇台风、雨雪、汛期等灾害性天气,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在24小时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排查巡查责任机制,成立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乡镇(街道)负责人三级监管网络。

各乡镇(街道)要将每个社区划分若干大网格,每个大网格配备1名片区监管员,每个大网格再分若干小网格,以20幢房屋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单一小区为单位,每个小网格配备1名房屋安全管理员,每个片区监管员联系5—6名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可由社区工作人员兼任,安全管理员可依托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等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各乡镇(街道)宜充分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片组户联系”基层组织建设平台相结合,简便、高效地建立起房屋安全使用排查巡查的“网组片”系统,并报备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区治理办应经常性组织开展各乡镇(街道)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等相关工作人员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与业务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房屋基本信息档案,整理好老旧房大排查和平时巡查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台账资料实行月报制,当月编制的台账资料,须于次月10日前上报至区治理办。

第五章  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委托检测鉴定机构实施,检测鉴定机构须经区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结论报告应报送治理办备案。

第十六条相关检测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属城镇低收入家庭,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免收检测鉴定费用,其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第十七条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鉴定结果、检测情况汇总并向区治理办报告,被鉴定为C、D级危房的要向区治理办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区治理办要建立好C、D级危房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要整理好检测数据、分析情况、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档案资料,实行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安全监管

第十九条危险房屋的安全监管要坚持“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全区范围所有房屋由乡镇(街道)按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实施监管,对在册C、D级危房和新增C、D级危房实行重点监管。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一岗一职监管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安全管理员、监管员名单报区治理办备案。

第二十条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各乡镇(街道)安全管理员应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应及时阻止,并报告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房屋出现结构性开裂、沉降、倾斜等安全隐患时,应做好书面记录和拍照留存,并立即上报片区监管员。片区监管员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查看,并将情况立即上报乡镇(街道)及区治理办。

第二十一条被鉴定为C、D级危房的,要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实行分类全程监管。各乡镇(街道)应做好C、D级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的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鉴定报告处理建议,将C、D级危房分为以下三类实时监管:

(一)Ⅰ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因处理使用经济上不可行而建议整体拆除的除外)的危房,实行特别重点监管。所属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观察,实行三日一报制度。

(二)Ⅱ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处理建议为处理使用的危房,实行重点监管。所属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观察,实行一星期分析汇报制度。

(三)Ⅲ类危房,即鉴定报告处置建议为观察使用的危房,实行一般监管。所属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观察,实行一个月分析汇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在三类C、D级危房的观察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时间将规定观察内容的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区治理办。紧急情况下,实行即时即报,并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措施,正在鉴定的疑似危房,在鉴定结论未出具前,按Ⅰ类危房实行特别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区治理办要在组织开展培训过程中,将三类C、D级危房的观察内容、观察点设置、观察方法等技术问题告知各乡镇(街道)监管员。区治理办要安排实时检测,定期分析观察情况和检测数据,科学判断险情变化,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所在乡镇(街道)要根据危房实际情况,即时落实各项措施。对需撤离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动员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条件撤离,并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合理的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危房标志。对不需要撤离人员的,落实巡查监管机制,并按三类危房实行分类跟踪监管。

第七章  治理改造

第二十五条危房治理改造以国有土地上多层多业主危险住宅房屋为主,实行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治理改造的方法,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有序推进。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对经鉴定的危房,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第二十七条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可由所在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发起工作。所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应当给予支持。可以全体业主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危房治理改造方式可以采取加固处理、原拆重建、成片改造等三种方式。

(一)加固处理。此方式适用于地质基础比较稳定、鉴定结果为局部危房,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危房治理改造。加固处理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加固方案一经通过必须无条件执行。

(二)原拆重建。此方式适用于应整体拆除且危房所处位置地质条件较好、周边房屋状况良好、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基本同意、没有列入旧城改造和成片改造范围的单幢或独立的经检测鉴定为D级危房的治理改造。

(三)成片改造。此方式适用于危房比较集中、所处位置地质条件和周边房屋状况良好、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基本同意。

成片改造应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编制专项规划,以项目形式组织实施。项目形式、改造方案具体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区治理办、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共同确定,同时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因项目具体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完全适用以上三种方式实施治理改造的,由区政府作为个案进行专题研究决策,明确相应治理改造方案。

第二十九条采用维修加固处理项目或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拆除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拆除重建项目和成片改造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一定比例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率等要求,具体比例按浙政办发〔2015〕61号文件“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少于治理改造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部分”精神,测算具体建设成本和政府补贴额度后综合确定。增加容积率在此比例范围内,允许以协议方式补办用地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超出该比例的,如土地用途为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必须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安置回购条件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但均要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登记等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各职能部门应落实优惠政策措施和优化服务措施,免交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费,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第三十一条属地乡镇(街道)做好成片改造方案拟定、业主意见征求、资金平衡测算、专业实施单位选择、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不同危房治理改造方式分别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加固处理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并填写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申请书后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治理改造。所在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确需治理改造的要拟订具体的治理改造方案,经区治理办审查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原拆重建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并填写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申请书后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治理改造。所在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确需治理改造的要拟订具体的治理改造方案,经区治理办审查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成片改造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并填写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申请书后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治理改造。所在乡镇(街道)收到申请书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确需治理改造的要拟订具体的治理改造方案并报区治理办,经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三条凡涉及危房治理改造需协调事项均由区治理办统一牵头协调,相关审批服务部门以协调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第三十四条治理改造工程完工后,由治理改造实施单位提出房屋交付前验收或联合检查。验收或联合检查合格后,房屋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章  资金筹集

第三十五条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支持、区域平衡”的原则筹集。对城镇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治理改造建设资金由全体业主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因拆除重建增加的住宅面积可以出售,出售资金用于充抵建设成本等用途,尽量减轻业主负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涉及扩建或外迁安置的,项目用地指标、规划指标、筹措资金可以实行区域统筹平衡,必要时应当另行补充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的外迁安置。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少于治理改造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部分。业主承担的费用,可按规定使用房改房维修基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可以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根据需要将危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危房巡查、监管、检测、应急处置、治理改造项目补助等方面。危房治理改造专项经费由财政负责统筹解决。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原拆重建、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对民间资本参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的,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对企业用于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的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三)发现房屋危险情况未及时上报。

第三十九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四十一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乡镇(街道)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行政责任:

(一)巡查排查不到位,监管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瞒报、漏报;

(二)在危房应急处置中,未及时采取撤离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设置安全隔离区和危房标志等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本章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由于历史政策原因、特殊因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区治理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订具体治理改造办法。

第四十四条集体土地(含撤村进社)上的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政策。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富阳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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