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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网站2016-03-14 13:17:56

[201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网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调节、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率,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机制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宽的工作,既要积极推动,又要稳妥进行。总的要求是“依法、自愿、有偿”。

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或未经承包方授权而代替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全部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

三、规范流转程序,完善流转手续

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围绕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法市场化、实施程序规划化的要求,做到既要积极推进,勇于创新,又要慎重行事,依法办事,不能下指标,不能强制推行。一是程序要合法。对流转土地面积涉及多数农户的,要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二是合同要规范。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必须签订省统一印制的土地流转合同文书,同时要明确土地流转形式、面积、年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流转合同必须经乡(镇)农经机构鉴证,以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四、积极支持发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规模。特别要大力支持发展粮食规模经营,支持发展粮食专业合作社,为合作社提供粮食生产全程或作业环节服务,提高规模经营水平。

 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时,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按流转面积的6‰比例内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须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选址及备案。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金融部门要主动拓宽信贷支农范围,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推动开展农房、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五、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

各级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为到农村开发、经营土地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搞好服务,提供方便,维护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县(区)要建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机构,日常工作依托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中心,配备必要的电子屏幕等工作设备,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市级财政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流转农村土地、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土地流转合作社,另外各级财政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和调解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案件的受理、处理及仲裁员的培训等。要特别注意在流转中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横幅、标语、墙报等各种方式,深入广泛地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农业企业、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转移。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将流出土地的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各县(区)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切实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直农业、财政、发展改革委、国土、林业等涉农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培训、项目扶持等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保护农民长期、合法的权益。要切实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及时提供法律、政策和信息,努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加大管理力度,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动态,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办理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同鉴证,妥善调查处理土地流转纠纷,要对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地价评估、耕地保护、执法检查等方面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土地征占用的管理,防止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金融、工商、财政、税务部门要在土地经营贷款、财政资金扶持、证照收费、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要把土地流转工作列入农村农业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动态,扎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借机乱收费、乱摊派,坚决把中央和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全面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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