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阳泉市政府网2016-03-21 13:29:40
【2012】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户土地(不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农村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流转规模较小,收益较低,流转中存在口头协议多、合同不规范、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埋下了纠纷隐患,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因此,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加快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统筹城乡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加大扶持,搞好服务,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充分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或阻碍流转,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三是坚持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要围绕全市“3+2”农业产业化富民工程,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土地向优势产业和潜力产业集中,建设规模经营面积大、标准化生产程度高、产品安全可靠的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发展现代农业。四是坚持规范管理、有序推进。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管理和指导,搞好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三、积极引导,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宣传,消除基层干部、群众的疑虑,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
(二)鼓励农户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三)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布局,集中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
(四)探索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实物作价,保底分红”,统一经营,提高效益。
四、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和促进规模经营,市政府每年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市、县(区)、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设立土地流转服务大厅,配置信息设备,开展流转服务;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规模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性补助,用于对流转出土地农户的补偿。各县(区)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专项资金,扶持土地流转。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优先扶持。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级基建类和财务专项补助项目,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实行金融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临时性、季节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四)实行用地政策优惠。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畜舍、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临时性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乡(镇)协调用地选址,到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五)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大力实施“阳光工程”,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创业,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步伐,为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政策。定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基本前提,要做好二轮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未进行延包的要尽快完成,承包期不足30年、承包期内调整土地的,依法予以纠正,超限额多留机动地的,将多留的机动地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到户率要达到100%。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保管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化。
(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县(区)要建设高标准的土地流转服务大厅,设置服务窗口,配置大型液晶显示屏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形成本县(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依托经管站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宣传、落实;负责流转土地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提供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项目推介等服务;负责土地流转后的跟踪监管和纠纷调解工作。服务中心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电脑网络、电子屏幕和工作设备。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由村会计担任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农户流转信息,反映农户流转意向。市级建立数据库,与县(区)、乡(镇)联网,及时掌握全市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动态,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有效的服务网络平台。
(三)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双方要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书面流转合同,明确载明流转土地的面积、四至、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如遇征占地相关补偿费用的分配、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并经乡(镇)经管站鉴证,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经管站各备案一份。
(四)规范流转手续。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与流转费支付方式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受让方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再流转。
(五)建立备案登记制度。乡(镇)经管站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簿,及时准确的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六)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要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通过说服教育、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归档工作。各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承包农户及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市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直农业、财政、国土、发改委、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培训、项目扶持等工作。各县(区)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尽快制定并落实好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4号)精神,将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与农技推广体系脱钩,列入政府职能,切实担负起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能。财政、国土、发改委、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和扶持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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