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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6-03-14 13:38:50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张家口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各县(区)务必于2014年7月底前,在县(区)、乡(镇)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内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设立服务点。
(二)各县(区)务必于2014年7月底前,依法建立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庭建设。同时建立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与职能
(一)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设在各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内。负责开展本县(区)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指导和管理乡(镇)、村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二)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设在各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或“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内。负责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并发布本乡(镇)土地流转信息;受理土地流转申请,指导和督促流转双方依法签订流转合同;负责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变更、备案,协助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和发放,建立档案;监督流转合同的履行;指导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开展工作。
(三)村服务站。各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确定一名村干部为土地流转信息报送员。负责掌握本村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并采集、登记、整理、上报,帮助办理合同签订等相关手续,协调流转双方利益,建立流转登记台账和档案,及时上报土地流转动态。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与职能
各县(区)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同步建立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乡、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
(一)县级仲裁机构。要依法建立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并指导、监督仲裁活动,聘任、解聘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组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审理、仲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区)农工部门,可与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二)乡村调解组织。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各村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调解,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及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工作,事关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事关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十分重大。
各县(区)要切实把这两项工作作为当前“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方案,抓紧推进。要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微机、有经费、有制度的“五有”要求,保障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抓紧开展相应培训工作。市政府将派出督导组对这两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二0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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