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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北州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征收一体化管理的工作意见【2014】

来源:海北州政府网 2016-03-18 10:30:10

海北州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征收一体化管理的工作意见【2014】   

为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州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现就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一体化税收征管模式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实施一体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就是对我州范围内提供建筑安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拍、挂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新建房屋[即增量房]销售和二手房[即存量房]交易)等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由地税部门牵头,发改、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共同按照“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过错追究”的原则,实施一体化管理的协税、护税税收征管模式。 

二、加强部门配合,确保信息共享 

地税机关和涉及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联系机制,逐步形成按流程办结的对外工作模式。 

(一)各部门工作职责 

1、地税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商定落实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征管一体化的具体措施,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等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数据库,定期将相关部门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及时查补征收。在实施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 

2、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州内全部固定资产及建设项目的立项信息和项目月完成进度报表。 

3、建设部门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资料(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及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等内容,并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地点、是否销售、销售的合同号、购房人情况、销售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负责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前核实税款缴清情况。 

4、国土资源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出让、转让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并负责确认完税后方可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5、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协助地税部门采集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涉税信息,地税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征管,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予以保密。具体操作方法是: 

1、发改部门于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州内全部固定资产及建设项目的立项信息和项目月完成进度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建设期限。 

2、建设部门于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内容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发证信息、住房容积率、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信息和竣工验收工程信息;房产开发和房产交易、登记信息(含房产预售许可证信息)。 

3、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耕地转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内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土地价格等内容。 

4、工商部门每季终了后10日向税务部门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三)实行“先验后证”、“先税后证” 和“验票付款”的操作程程序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付款单位要依法实施“先验后证”和“先税后证” “验票付款”的要求,实施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协税、护税税收征管模式。 

1、建设单位中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填发《工程报验登记表》。建设单位持税务机关填发的《工程报验登记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建设单位未持税务机关填发的《工程报验登记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既:“先验后证”)。 

2、建设部门凭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并将契税完税凭证存档备查。凡未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房产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将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存档备查。凡未提供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既:“先税后证”)。 

3、本州境内所有行政企事业性单位(含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凭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方能支付工程(预付)款。否则,视同白条不得入帐(既:“验票付款”)。 

三、建立联系机制,完善管理办法 

各级地税机关与各级发改委(经商局)、建设局、国土资源、财政、工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及共享的制度和相应机制。应当建立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一体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联席会议。 

四、强化工作监督,实行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规范涉税执法行为,认真处理好工作合作与执法分工的关系,维护税收执法主体的严肃性、执行政策的统一性和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对随意减免、违规操作和不履行职责,导致管理失控,造成税收损失,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州政府成立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土地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各县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州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员会、地税、审计、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统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地税部门负责人担任。发展改革委员会、税务、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并报州政府备案。 

(二)地税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和土地税收征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本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追缴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执法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或者在地方税务机关未出具完税证、发票或者减、免税证明的情况下进行权属登记或者审批办理和发放相关证照,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协助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应征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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