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郴州市人民政府2016-03-17 10:17: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落实省国土资源厅规划调整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规划调整与修改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郴州市实际,经郴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调整与修改的原则
一是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调整与修改;二是严格落实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管制要求,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三是确保现行县市区规划确定的规划约束指标不突破;四是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五是申请调整与修改的建设项目用地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标准;六是规划调整与修改方案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协调,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七是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按照“统筹全局、保障重点、合理有序、科学严谨”的要求,控制修改规模,严禁频繁修改规划。
二、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权限
规划调整需报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规划修改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
(一)规划调整
1.规划文本中已安排、选址未定的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或规划图上已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在有条件建设区选址建设,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5.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其它情形;
6.需向省国土资源厅请示报告的情形:①涉及基本农田的项目;②涉及面积较大的项目(单个项目面积超过400亩);③涉及耕地比例较高的项目(耕地比例超过60%);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的项目。
(二)规划修改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城镇化进程加快,行政区划调整,城镇和村庄功能定位转变,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新立、扩区、调区等需要,需要超出允许建设区规模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或改变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扩展边界的;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5.明确需向省国土资源厅请示报告的情形:①涉及改变规划约束性指标;②调整基本农田布局;③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的。
不符合上述规划调整和修改条件的,不得调整或修改规划。因国防军事设施项目建设确需调整或修改规划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调整或修改中涉及基本农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划调整的程序与提交的资料
(一)规划调整的程序
1.申请与现场踏勘。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关于申请规划调整的函,组织初步审查。对需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的项目可视情况组织工作人员现场踏勘或委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踏勘,调查论证规划选址的合理性;
2.规划调整。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调整方案。规划调整方案必须在最新确认的规划数据库的数据基础上编制;
3.审批。一般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填写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项会审意见表(见附件1)。涉及突破“三界四区”或约束性指标、涉及基本农田或水田较多等情况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符合调整要求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4.备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填写规划调整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直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的规划调整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备案。
5.数据库。批准后的规划成果,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包汇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存档。
(二)规划调整提交的资料
1.申请与现场踏勘提交的资料:①申请文件;②附件(包括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规划调整的相关依据文件、纪要、现场照片资料等及规划调整的简要说明);③相关图件(包括标注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乡规划图、地形图等)。
2.审批提交的资料。①会审意见表; 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③规划调整方案;④涉及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交基本农田抵扣表;⑤其它。
3.数据库存档资料。调入及调出SHP数据包。
五、规划修改的程序与提交的资料
(一)规划修改的程序
1.申请与初步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办转办的文件,组织工作人员现场论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级权限内的规划修改事项,如涉及到基本农田、追加规划指标的,应参照省级权限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
2.开展评估。委托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评估结果并函复县级人民政府。
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审查。
4.规划审批。修改后的规划成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预检,预检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5.信息公开。规划修改成果批复实施后由规划编制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张贴布告、设立公告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6.备案与归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凭批复文件送修改后的规划成果(4套)、光盘2张到市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并分送省、市、县归档。
7.数据库。修改后的规划成果批复实施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汇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存档。
(二)规划修改提交的资料
1.申请与初步审查提交的资料:①申请修改规划的请示文件;②附件(包括规划调整的相关依据文件、纪要、意见等及规划修改的简要说明);③相关图件(包括标注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地形图、城市规划部门图件等)。
2.评估审查提交的资料:实施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
3.修改方案审查提交的资料:①初步审查意见;②实施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③规划修改方案及县人民政府审查意见;④附件。
4.规划审批提交的资料:①申请批复的请示文件;②规划修改成果(包括初步审查意见、实施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县人民政府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规划成果及附件);③听证纪要与公示材料。
5.数据库存档提交的资料。更新后的数据库及失量图。
六、组织形式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评审委员会(另行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评审委员会一般采取会议方式审议规划调整与修改事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也可以会签、函审等方式审议规划调整与修改事项。
七、其它相关要求
(一)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调整的相关图件、资料(调规图纸须标注项目名称与面积)直接作为用地报批的依据;修改方案中的项目报批,图件由原批准机关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方可作为报批依据。
(二)规划数据库更新的有关问题以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为准。
(三)省级权限内的规划调整与修改,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与管理,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内选址,严禁频繁修改规划,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对确须调整或修改规划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程序执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与管理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其内容与上位规定如有冲突,以上位规定为准,上级若有新的文件规定,则相应执行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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