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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修订)》出台,2018年1月11日施行!

来源:龙游县人民政府2017-12-15 15:43:11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修订)》的通知

HLYD01—2017—0025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14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修订)》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

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修订)

一、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每户搬迁费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划分区域等级另行公布),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一级和二级区域12元,三级和四级区域10元,其它区域6元。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级和二级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三级和四级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其它区域每月每户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级和二级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三级和四级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其它区域每月每户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划分区域等级另行公布)。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搬迁费支付次数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2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支付1次。

2.临时安置费计算时间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期房安置的,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最新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5%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评估确定。

四、各类奖励

(一)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奖励。

(二)按期腾空奖励

1.住宅房屋

按期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2.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

(1)商业用房。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

(2)其它非住宅。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8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

(三)组(或公寓楼幢)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所在公寓楼幢为单位,非公寓房屋按自然区间划分为组,并公示。

组(或公寓楼幢)内产权户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起始之日起5日内全部完成签约的,每户给予完全签约奖励20000元;于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起始之日起第6日至第15日内全部完成签约的,每户给予完全签约奖励16000元;于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签约截止日全部完成签约的,每户给予完全签约奖励12000元。

五、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的“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个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个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或一证中登记多处房屋的,仍按一个户认定。

六、附则

本奖励标准于2018年1月11日施行。《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龙政办发〔2015〕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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