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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03-08 10:21:50

2015年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资金的统筹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配合实施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具体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规土局)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区县规土局应提请区县政府成立土地整治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配合实施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六条 (立项的原则和条件)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遵循“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突出综合整治示范效应”的原则,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项目区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亩;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四)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70%,其他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以上;

(五)项目区建设条件应符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08-2079-2010)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项目选址)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主要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滩涂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生态走廊和生态间隔带等区域。

整村推进及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项目,可优先予以安排,财政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第八条 (编制年度计划)

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级土地整理机构申报纳入下一年度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市级土地整理机构经汇总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情况以及各区县土地整治工作成效等对区县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制定本市下一年度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 (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列入年度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市级土地整理机构会同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同意项目立项并抄报市财政局;未通过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三章 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十一条 (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后,市级土地整理机构会同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方案公告)

区县规土局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区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15天。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预算的审核)

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及编制单位根据征求意见进一步优化规划设计和预算。

市级土地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和预算的评审)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农业、水务(海洋)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评审;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评审通过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批复;未通过的,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的制度安排)

项目实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推行招投标、公告和工程监理等制度,采取合同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制定实施方案)

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组织实施机构,工程监理和招投标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应当会同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分别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接受监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将项目名称、项目批准单位、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工期等内容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区范围涉及集体土地的,区县规土局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组织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参与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监督指导)

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并定期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变更)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由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项目预算变更(包含物价因素造成预算调整),由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先行验收和审核)

项目施工完成后,区县规土局应进行项目先行验收,并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建设规模、工程数量和质量、工程决算等负责。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对项目先行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复核,确认合格的,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

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验收通过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农业、水务(海洋)等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确认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验收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落实耕种和管护)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

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落实耕种和管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应当会同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建立项目档案,立卷归档。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年度土地整治资金支出预算)

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情况编制土地整治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土地整治资金支出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分为整治施工费用、搬迁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

整治施工费用是指对项目区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和设备购置费,其中设备购置费是指项目规划设计中确定配套设备的购置支出。

搬迁补偿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相关标准对项目区内房屋搬迁、林木及青苗损毁等的补偿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可研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等费用)、项目监理费用、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土地整治资金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除按规定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整治施工费用外,将搬迁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拨付至市级土地整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有关费用的具体拨付)

整治施工费用由市财政局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以下要求按进度拨付:施工单位依据项目资金预算、建设合同以及监理报告等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镇政府、区县规土局初审,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复核后上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定后函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搬迁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区县规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服务单位按规定向市级土地整理机构请款,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拨付。

原则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预留15%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期按照合同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九条 (成本核算)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当对资金实行成本核算,项目成本构成和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资金专户专帐管理)

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设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专帐),实行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拆借、滞留及挪作他用。

每个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当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投资)监理制度)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度。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投资)监理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清算)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的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资金使用监管)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对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分配)

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按如下原则分配: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安排使用,其他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原则上可由区县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条 (参照执行)

区县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4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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