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2-25 10:51:24
近段时间土流网小编接到农民朋友针对土地改的问题种种而来,尤其是土地“三权分置”问题?对农民来说,土地是“命根子”,承载着他们的希望,任何关于土地的制度,都会触动农民的敏感神经。
今天小编就来聊聊土地“三权分置”是啥?对农民有哪些影响?
韩长赋: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最近,农村土地改革频繁出现了一个词,叫"三权分置",很书面化的一个词。乍一听,还以为是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置呢,农村的三权分置到底是个啥玩意儿?
众所周知,大概我们父母一代,经过了人民公社时期,一切生产和生活资料都被收公,连家里的牛,都成为集体所有了。大概试了几十年之后,社会处在崩溃边缘,实在走不下去了,迫不得已启动了农村改革。标志性事件就是著名的小岗村十八户农民签订生死状,承包责任田,这十八户村民是真的勇士,当时是冒着掉脑袋的风险按的手印,至今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最后一句“坐牢掉头也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小孩养活到十八岁”。想起这件事,农地圈心里依然是久久不能平静,任何一次改革都来之不易,吃水不忘挖井人,我们应该向这十八位勇士致敬。
然后的事情,大家就知道了,农村启动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全国推行。在82年到86年,在杜老的带领下,中央连续出台了5个推动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当时在公有制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创新,将土地权利一分为二,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在保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分离成承包经营权给农民,极大的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很快就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
然而,在农村改革停滞了三十年之后,中央再次提出“三权分置”,到底是什么意思?
所谓农地的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也就是说,原来的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了,承包权还是归农民,经营权可以流转,经营权可以流转给非农户。
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迁移,2亿多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发生变化,催生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了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权、新型主体行使经营权的新格局,实现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逐步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转变。构成了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了更加持久的活力。
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给老百姓带来那些影响呢?
关乎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在未来,农地抵押,到底是附加在承包权上还是经营权上,农业补贴到底是补贴承包权还是经营权,都是跟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原来承包经营权毫无疑问,都在农户手里,现在分开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经营权可以跟农户没有任何关系。抵押的金融属性会附加到经营权上,农业补贴,尤其是以后的增量补贴,也会逐渐向经营者(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倾斜。建议农民朋友把这段话,读上三遍,深深思考。
农民分散经营成本居高,年轻人外出务工改路,因农村劳动力急剧下滑,家庭小户经营显然不能持续,但允许土地流转,又与现行的法律冲突。需要调整相关一系列的法律体系。同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老百姓也是顾虑重重,农民像是被吓怕了的惊弓之鸟,以为又要有人来惦记他们的土地了,他们从心里排斥土地流转,担心流转之后,土地就是肉包子打狗,再也回不来了。这不是个案,是全国范围内,半数以上老百姓都有的心理和顾虑。
为了解决这个顾虑,同时为了下一步农村产权交易解决权属隐患,全国轰轰烈烈的开展了农村确权的运动。中央下了红头文件,五年之内,全国要全部做完。
“三权分置”创新产生于农村土地承包实践,服务于农业经营制度创新与农业现代化建设。推进“三权分置”,目的是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引用邓小平同志的话: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改革开放初期,以按人口平均承包、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两权分离”制度安排,既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保障了各个农户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利,兼顾了效率和公平,支撑我们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而且发展要求迫切;另一方面,承包地的就业保障功能虽有所弱化但仍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作用。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既要考虑农业问题,也要考虑农民问题,要着眼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实行“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权能,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这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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