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1-15 09:45:49
原告曹1、曹2与被告曹3是亲兄弟关系,父母分家时分别给了他们一处宅院。曹3结婚后,因原宅院房屋不够用,便另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在里面建了新房。但是,因各种条件不符,这处宅基地是用他们父亲曹父的名义申请下来的。曹父二人去世后,曹1、曹2认为新建的宅院是父母的遗产,向法院请求继承分割。
庭审中,曹1、曹2认为父母一直与曹3居住,曹3新建宅院的北房4间是父母出资建造的,而宅院内东房2间建造时父母也出了五六千元钱,且宅基地登记在父亲名下,因此上述房屋应该是父母的遗产,他们有权继承。
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曹1、曹2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他们并没有提供父母出资建造房屋的证明,也没有相关证人证言,因此法院无法采信他们的主张。即便是父母在建造房屋过程中出资了,父母帮助儿女是人之常情,不能仅此认定房屋属于父母所有,况且曹3新建宅院是因自家房屋不够用而为自己所建。同时,曹3提交了两份证明,一份是其母亲写的证明新建宅院均是曹3自己出资建造,该院属于曹3;另一份是村委会出具,证明新建宅院是曹3自筹资金所盖,当时由其父曹父的名义办理的宅基地,因政策条件等原因此事至今未更正过来。因此,法院驳回了曹1、曹2的诉讼请求。
由本案可见,在父母的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不能当然地认为房屋属于父母,若主张房屋是自己所建应该属于自己所有,最重要的是保留好真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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