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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互联网2015-07-27 14:15:07

  摘要:林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使“资产变现” 盘活林业资源,但流转程序不规范和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只有规范流转程序,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及政策才能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林地流转 问题 对策

  林地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将林地的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或无偿的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或产权交易行为。将林地使用权变成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目的是为了使“资产变现” 盘活林业资源。浅析林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对策,才能进一步发挥林地流转的作用,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1现 状

  1.1林地流转的起源

  林地流转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最初是农民为了利用林地,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前提下相互置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至此,各地涌现了一批承包林地或荒山的造林大户,发展势头较好。

  1.2现状及问题

  随着林地资源优势的地位不断提升,大量的民间资金进入林地流转领域,林业发展曾现出可喜的局面,但在局部地方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流转程序不规范,遗留问题处理难。2、流转的价格或费用偏低,农民缺乏积极性。3、造成林地资源闲置现象时有发生。4、交易平台运作不规范,流转缺失公平性。

  2成 因

  从林地流转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分析,制约林地流转的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流转的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容易引发矛盾,导致林地流转的协议无法执行。如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陈某在某乡与某生产队队长和某生产队会计签订了6000亩林地的承包合同,在当地公证机关进行了法律公证,并雇请工人护林。一年后,当地群众以生产队长和会计未召开群众会议,陈某未与群众签订承包合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导致陈某的承包合同无法执行。诸如此类的案例反映了林地流转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错位。因此,在林地流转中依法办事,程序规范,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2.2林地流转价格或费用低,农民缺乏积极性。如有的地方流转期限长达70年,流转费用为70元/亩,流转收益仅1元/年、亩,相当于白送人,林农看不到收益,不愿流转。

  林地流转的目的是实现农户与流转人利益的双赢,林地流转价格或费用低,林地流转交易平台运用不规范,缺乏对流转价格或费用的指导,农民与之签订流转合同显失公平,为产生新矛盾纠纷埋下了隐患。

  2.3流转林地资源闲置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林地流转人流转林地的目的不是为了发展林业而是为了实现抵押融资。如董某2009年在某镇流转林地800亩,办理了林权变更登记,其后并未对流转的林地进行经营管理。2010年董某将林权证作为抵押,在某公司借了300万元,后因生易亏损无法偿还。法院在执行时发现董某除800亩林权证外无可执的财产。董某相当于花钱买个林权证去实现融资抵押,造成800亩林地闲置。类似董某现象的的产生是局部地方林地流转的准入门槛低,监督管理乏力。

  3对 策

  林地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以林业“三定”确定农民与林地的承包关系为基础,扎实推进长期稳定、全面完整、可自由交易的林地使用权才能促进林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为促进林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3.1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林地流转工作的指导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在流转过程中,要处理好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适时对森林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和指导,以防止包而不管,管而无效。

  3.2规范林地流转程序

  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地流转中要注重发挥其保障和服务功能,规范林转流转程序:一是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流转双方的单位(姓名)及地址,流转的地类,面积,地点及四至界线,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用途,流转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二是规范流转程序。将农民待流转的林地以准协议的方式进入林地流转资源库。准协议实际上是先将林地使用权变成准商品,使流转的林地产权明晰,林地现状、四至范围、经营目的明确,资产评估准确,合同内容具体,权利义关系明确。同时在准协议的内容中规定可调整的比例和弧度,然后发布竞标公告,现场拍卖、公开竞标,交清钱款,签订合同,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所有的程序和环节实行公开透明,强化群众监督,保障林地流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3加强法治建设

  林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使“资产变现”, 盘活林业资源。当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仍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不利于盘活林业资源。如《物权法》第148条中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与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对等。《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除了依法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规定:“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因此,当前必须修改或完善森林资源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及时出台保护和补偿政策,保障林木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的生态景观,同时开展林权直接抵押,推进林权抵押货款模式多样化、便民化。

  只有加强对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清理和修定工作,才能使现行林业法律法规适应林地流转的要求,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市酉阳县林业局政策法规科

  作者简介:庹汉武(1966.02-),男,重庆市酉阳县人,现任县林业局政策法规科长,法学大专,研究方向林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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