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农村农业部2020-05-06 09:16:04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制定了《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
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它工程。
第四条 农田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的投入机制。政府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以直接投资为主,也可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全省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全省农田建设任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全省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管理全省农田建设项目。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农田建设工作,编制本市农田建设规划,提出本市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避免重复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区应当选定在耕地资源较丰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农田建设规划明确的区域。项目区不得重复规划建设。优先规划建设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耕地、农作物种子田、新垦造耕地;优先在水源有保证,基本具备灌排条件的地区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在水利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规划建设旱作农业高标准农田。
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重要水源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区域、明确水域用地的河流湖泊水库滩地及其他法律禁止的区域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项目库逐级上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汇总形成本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从纳入县级项目库的项目中选择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逐级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应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及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项目建设施工规定的深度。
工程勘察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含工程测量)丙级(含)以上资质。
工程设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农林行业及相关专业、水利行业及相关专业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审批主体。省级或受托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权限,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国家或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由组织评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谁评审,谁批复”原则,及时批复下达。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当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年度建设任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分配的年度任务情况、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和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各市年度农田建设任务,任务明确到县。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本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全市各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批复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方式管理实施,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简化操作程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调整的项目须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确需终止的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终止项目和省农业农村厅批复调整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管工作,制定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检查验收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组织实施本级审批初步设计项目的竣工验收。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级或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审批初步设计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验内容和程序应当与竣工验收程序基本一致,初验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报省级农业农村厅备案。对市级组织验收的项目,省级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三条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省农业农村厅将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或授权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方式,对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在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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