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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0-02-07 11:22:01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全面推进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及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由本省负责开展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2020年力争完成全省自然生态空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明确批准界线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省重要湿地,闽江、九龙江、敖江、汀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的干流和主要支流等)统一确权登记,以及列入经批复的我省受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清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1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对新增自然保护地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我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工作任务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办理的确权登记之外,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会同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滩涂等,原则上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但省及省以下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市、县(区)政府及自然资源、林业、海洋部门

(二)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办理的确权登记之外,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会同水利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江河湖泊等水流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市、县(区)政府及自然资源、水利部门

(三)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办理的确权登记之外,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湿地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及自然资源、林业部门

(四)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及操作规范明确的内容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确权登记或者组织省级及以下登记机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海域开展确权登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县(区)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

(五)完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成果。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办理的确权登记之外,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在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基础上,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进一步核实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县(区)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县(区)政府及自然资源、林业部门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有效监管。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市、县(区)政府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海洋部门

(八)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海域、无居民海岛等自然资源以及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市、县(区)政府及自然资源、林业、海洋部门

三、时间安排

(一)2019年。省级印发实施《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及2020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示范点建设,组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培训。南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补充完善武夷山国家公园试点成果,并将登记成果汇交到自然资源部。其余市、县(区)按要求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准备工作。

(二)2020年。省市县三级按照2020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职责分工推进工作,力争完成全省自然生态空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明确批准界线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省重要湿地,闽江、九龙江、敖江、汀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的干流和主要支流等)统一确权登记,以及列入经批复的我省受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清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三)2021年及以后。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对新增自然保护地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我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制定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配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完善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负责办理由省政府指定直接办理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上级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三)健全协调机制。各级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衔接相关改革。为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改革要求做好衔接,由市县级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市县级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本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五)落实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具体要求以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六)做好宣传培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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