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出让或划拨给使用者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法进行收回。但是,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时,往往面临一系列实体法律问题及程序法律问题,导致不少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存在障碍,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因具体工作开展与法律规定往往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该工作难以推进并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快速推进。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和工作如何开展呢?本文简单阐释如下: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