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市政府网2016-11-02 09:19:41
郑州市10月31日晚间发布《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住宅)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限价竞买暂行办法》,这表明郑州土地拍卖新政“熔断制”正式出炉。这也是继限购、限贷之后,郑州最新出台的楼市调控政策。全文如下:
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 (住宅) 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限价竞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郑政办 〔2016〕60号) (以下简称郑政办 〔2016〕60号文件)关于确定国有建设用地 (住宅)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竞买人及竞得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 (住宅) (以下简称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原则上分两个环节进行。第一环节为使用郑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竞价,达到限价时转为第二环节;第二环节为现场一次竞价或转为网上一次竞价。第二环节中,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采取竞综合房价方式确定土地竞得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中原区、惠济区、郑州高新区管辖范围内采取竞地价方式确定土地竞得人。
第三条 任一竞买人在网挂系统中报 (竞)价首次达到住宅用地出让起始价150%时,网挂系统报 (竞)价中止 (以下简称网挂熔断),该时点为熔断点,此时出让起始价的150%为熔断地价,熔断地价的报价竞买人为熔断人。
第四条 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网上最终报价不超过熔断地价的,由网挂系统自行确定土地竞得人及成交地价。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竞得人须同时执行该宗地综合房价最高限价规定。
第五条 网上挂牌交易熔断后转为现场竞综合房价或现场竞地价的后续竞价按本办法第二章及 《挂牌须知》等有关规定执行。网上挂牌交易熔断后转为网上竞综合房价或网上竞地价的后续竞价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 《挂牌须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拟定土地供应方案环节,国土部门需函询规划、房管等部门前置条件意见。对于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住宅用地,房管部门的前置条件应明确拟出让宗地所处区域的综合房价最高限价等条件。
国土部门按照郑政办 〔2016〕60号文件要求,依据基准地价、市场指导价、评估价合理确定土地挂牌起始价、熔断地价及熔断后第二环节竞价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实施。该宗地的预期成交楼面地价原则上须小于该行政管辖区域 (或功能区)内以往最高成交宗地相应价格。
第七条 住宅用地出让成交后,国土部门将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竞得房价写入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土地竞得人不得高于竞得房价进行销售。房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后项目售卖过程中须严格监管房价。建设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项目交付后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网挂熔断后转现场竞价规则
第八条 住宅用地出让前,出让人应发布公告说明以下事项。
熔断点后,网上报 (竞)价中止,该宗土地出让过程即转入现场竞价环节。现行网挂系统修改完善前,无论网挂系统中该宗地是否中止 (或终止)交易,熔断点之后对于该宗土地的所有网上竞价均为无效报价,熔断点之后网挂系统按照现行软件程序自动确认的竞得人也为无效。除熔断人必须参加该宗地现场竞价外,其他取得网上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该宗地现场竞价环节。
(二)所有有资格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应按 《挂牌须知》的约定自行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确认参加现场竞价,违反该款规定的,视为放弃竞买。其中,熔断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确认参加现场竞价,熔断人违反该款规定的,视为违约,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三)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可持竞买保证金转账凭据、竞买申请书和数字证书等作为审核材料进行现场竞价资格审核。现场竞价资格由出让人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确认。每个具有现场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代表不得超过2人。
(四)经确认具有现场竞综合房价、竞地价资格的竞买人只 有1次现场报价权。具有现场竞综合房价、竞地价资格的竞买人 先在竞价现场抽签取得签号 (为阿拉伯数字,从 “1”开始顺序 排列),然后各竞买人一并同时进行现场报价,现场报价须符合 本宗地 《挂牌须知》规定的增价幅度和有关要求,否则视为无效现场报价。无效现场报价不纳入现场竞地价算术平均值计算。
(五)现场竞价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网挂熔断转入现场竞价环节,由国土部门组织房管、规划、建设等部门代表到场负责疑难问题处置;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到场负责公证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保工作。
第十条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发生网挂熔断的,按 《挂牌须知》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竞综合房价。即土地成交价为熔断地价,取得现场竞价资格的竞买人现场竞综合房价,综合房价报价最低者为土地竞得人。
第十一条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经确认具有现场竞价资格的竞买人报价必须在综合房价最高限价之下,否则视为无效报价。熔断人现场必须报综合房价且报价符合报价规则,否则视为违约,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具有现场竞价资格的竞买人,所报综合房价经出让人确认后竞买人不得撤销,不得修改。各竞买人一次报价结束前,出让人不得公开各竞买人所报价格。自主持人宣布 “竞价开始”之时起,各竞买人一并同时现场报价总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超过的视为无效报价。
第十三条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各竞买人一次现场报价截止后,出让人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公布各竞买人一次现场所报价格,按照有效报价计算,所报综合房价最低的竞买人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成交地价。
第十四条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现场竞综合房价过程中,如只有一个竞买人报综合房价且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人即为该地块竞得人,其所报综合房价为竞得房价。
第十五条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现场竞综合房价过程中,如有2个以上 (含2个)竞买人报综合房价的,综合房价报价最低的为土地竞得人,其所报综合房价为竞得房价;综合房价报价相同的,按抽签签号小的为土地竞得人,其所报综合房价为竞得房价。
第十六条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现场确认土地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场公布竞得人、土地成交价、竞得房价等信息,并签订竞得证明。竞得人持竞得证明等相关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出让人进行后置审核。出让人按《挂牌须知》的约定要求审核相关资料,通过审核的签订《成交确认书》;未通过审核的由出让人宣布竞得结果无效,该竞买人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该地块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七条 市内五区及郑州高新区范围内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发生网挂熔断的,按《挂牌须知》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竞地价。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买人现场报价经出让人确认后竞买人不得撤销,不得修改。各竞买人一次报价结束前,出让人不得公开各竞买人所报价格。自主持人宣布 “竞价开始”之时起,各竞买人一并同时现场报地价总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超过的视为无效报价。各竞买人现场报价不得低于熔断地价且不得高于出让起始价的200%。
第十八条 市内五区及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各竞买人一次现场报价截止后,出让人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公布各竞买人一次现场所报地价,按照有效报价计算平均值 (已确认一次现场竞价资格的竞买人,但未现场报价的,不纳入平均值计算),平均值计算精确到分 (人民币),按四舍五入计。所报地价最接近该平均值的竞买人为土地竞得人,其所报价格为地块成交价。
第十九条 市内五区及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在一次现场竞价环节无竞买人报价的,以熔断地价确定为该地块成交价,熔断人即为该地块竞得人。
第二十条 市内五区及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在一次现场竞价环节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高于熔断地价的,该报价人即为该地块竞得人,其所报价格为该地块成交价。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五区及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在一次现场竞价环节有2个以上 (含2个)竞买人报价的,所报地价最接近报价平均值的确定为土地竞得人。所报地价不同但与平均值的差额绝对值相同时,按报价中高于平均值的报价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所报地价相同且与平均值的差额绝对值也相同时,按抽签签号小的为土地竞得人,竞得人所报地价即为该地块成交价。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五区及郑州高新区范围内现场确认土地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场公布现场竞地价各竞买人所报价格、平均价、竞得人、竞得价格等信息,并签订竞得证明。竞得人持竞得证明等相关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出让人进行后置审核。出让人按《挂牌须知》的约定要求审核相关资料,通过审核的签订《成交确认书》;未通过审核的由出让人宣布竞得结果无效,该竞买人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该地块重新组织出让。
第三章 网挂熔断后转网上一次竞价规则
第二十三条 住宅用地出让前,出让人应发布公告说明以下事项。
(一)熔断点后,该宗土地出让过程即转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
(二)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采取 “地价达到熔断地价后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的方式确定土地竞得人;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采取 “地价达到熔断地价后以网上一次竞地价”方式确定土地竞得人。
(三)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的竞买人报价须符合本宗地 《挂牌须知》规定的增价幅度和有关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无效报价不纳入竞地价算术平均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住宅用地出让网挂熔断后转网上一次竞价规则及竞得人的确定方式。
(一)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若无竞买人触发熔断地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竞得人。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竞得人须同时执行该宗地综合房价最高限价规定。
(二)在网上自由报价期内或限时竞价期内若有竞买人报价触发熔断地价,网挂系统自动关闭所有竞买人出价功能并经竞买人确认后转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后,所有竞买人只能进行一次网上报价,报价需在5分钟内完成。
(三)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环节的土地竞买人报价不得高于综合房价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市内五区及高新区范围内进入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的土地竞买人竞地价报价范围必须高于熔断地价并低于起始价200%,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无效报价不参与平均值计算)。
(四)若无竞买人确认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的,则触发熔断地价的报价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若有竞买人确认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但此环节均未报价的,触发熔断地价的竞买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
(五)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环节后,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有1个竞买人网上报综合房价的,该报价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
进入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后,市内五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有1个竞买人网上报价的,该报价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所报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
(六)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后,若有2个竞买人网上报价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环节后的土地竞买人所报综合房价最低者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若2个竞买人所报综合房价相同,以网挂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先报价的竞买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
市内五区及高新区范围内进入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后的土地竞买人一次报地价,价高者确定为土地竞得人,其所报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若2个竞买人所报地价相同,以网挂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先报价的竞买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其所报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七)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后,若有3个以上 (含3个)竞买人网上报价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环节后的土地竞买人所报综合房价最低者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若2个或2个以上竞买人所报综合房价相同,以网挂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先报价的竞买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
市内五区及高新区范围内进入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后的土地竞买,由网挂系统自动计算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竞买人所报地价与平均值差额绝对值最小的为土地竞得人,其所报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竞买人所报地价不同但与平均值差额绝对值相同时,报价高者为该宗地竞得人,其所报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竞买人所报地价相同且与平均值差额绝对值也相同时,以网挂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先报价的竞买人确定为该宗地竞得人,其所报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
第二十五条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竞得人网上竞得房价的确定。
(一)网上无竞买人报综合房价的,竞得房价执行该宗地综合房价最高限价;
(二)网上只有1个竞买人报综合房价的,其所报综合房价为竞得房价;
(三)网上有多个竞买人报综合房价的,所报最低的综合房价为竞得房价;
(四)网上有多个竞买人所报综合房价相同的,以网挂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先报价的竞买人所报综合房价为竞得房价。
第二十六条 网挂系统确认土地竞得人后,竞得人应打印
《网上竞得证明》,并持 《网上竞得证明》等相关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出让人进行后置审核。出让人按 《挂牌须知》的约定要求审核相关资料,通过审核的签订 《成交确认书》。未通过审核的由出让人宣布竞得结果无效,该竞买人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该地块重新组织出让。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违约。
(一)熔断人必须参加现场竞价而不参加现场竞价的;
(二)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熔断人现场必须报综合房价且报价符合报价规则而现场不报综合房价、或者现场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三)竞得人逾期未按 《挂牌须知》的约定持竞得证明等相关资料报出让人进行后置审核,或者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未通过审核,从而造成宗地竞买无效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违约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由出让人将其纳入黑名单,即日起不得参加郑州市市域内土地公开出让交易活动;
三、地块另行组织出让的价格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的,本次违约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地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及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它用地。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 (均含托管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出让。上述区域内除住宅用地外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出让,仍按以往的网挂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让人是指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本办法由出让人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出让人承办或委托有资质的交易机构承办。
第三十二条 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买人如有恶意串通、串标、围标行为,影响土地出让招拍挂活动,给国家或其他竞买人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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