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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建房新政: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鲁建村函〔2018〕27号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07-30 17:40:42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重要通知,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有关事宜,村民自建住宅是否允许?进行工程建设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具体详情如下: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规范乡村建设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1、一是明确法定职责。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委托机制由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2、二是严格执行“带图审批”制度。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的,必须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自建住宅建设的,必须提供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可选用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

3、三是规范发放程序。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真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领、编号、公示、核发等工作,按法定程序规范发放,做好登记和备案,每季度末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完善乡村规划,提供法定依据

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6-2020年乡村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村字〔2016〕9号)要求,加快推进乡村规划编制,2018年底前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2020年底前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制意识

各地要利用多种媒介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重要性。

1、一是广泛开展宣传。

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村民遵守规划的法制意识。

2、二是加强业务培训。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推进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

3、三是强化便民服务。

许可机关须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的范围、内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领的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审批时限等内容制作成通俗易懂的文字材料和流程图表,通过网站公示、公示牌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明确指出: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严格执行“带图审批”制度,进行自建住宅建设的,必须提供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委托机制由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的,必须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自建住宅建设的,必须提供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可选用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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