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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井陉矿区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井陉矿区政府2018-07-25 14:16:25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矿政〔2018〕16号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井陉矿区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井陉矿区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全区居民居住条件,加快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步伐,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和标准。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有资质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按照土地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及区房屋征收政策给予补偿。

三、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强度,有序推进村庄改造。将城中村、城区外围村和易地搬迁村庄逐步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推动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相结合。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外,不再审批新的项目。

四、居民回迁以及居委会配套设施占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搬迁安置方案、回迁安置及配套设施建设面积、占地面积由所在地乡镇报区政府,住建局、国土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审核认定,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批复。

五、旧城改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产生的征收费用(包括居民搬迁安置、临时过渡、奖励、房屋拆除等)、回迁房综合建设费用,以及为居委会建设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全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

上述各类费用由所在地乡镇报区政府,区财政局审核认定。

六、征收集体土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区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公益事业、村留地安置项目以及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等事项。

土地收益返还和对居委会支持原则上以固定资产方式兑现,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七、天护新城开发建设公司、兴城投资公司、财盛公司等为我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可参与全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八、天护新城开发建设公司、兴城投资公司、财盛公司等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或者社会资本单独出资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如未竞得土地,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给予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利润;如竞得土地,不再给予做地利润。

九、妥善处置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

1.保持政策延续性。已经区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或批准的项目,按照已批准或研究同意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2.在2011年房地产市场整顿活动中已缴纳土地费用的项目,该项目土地出让时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全部返还。

3.公益事业、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回迁部分,以及有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同意提前开工的项目,免于处罚。

十、用于产权调换安置居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十一、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十二、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其中,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企业,根据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情况,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外的配套部分,在现有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由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部分,所涉及收费按普通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供电部分,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按照普通住宅小区整体收费标准的70%收取。除此之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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