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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佳木斯《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来源: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网站2016-07-18 09:04:12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科学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切实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力度,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一)购房补贴范围及条件。

1.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补贴。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补贴。

农民身份以居民相关证件和户口簿记载事项为准,居民相关证件和户口簿登记居住地为村民委员会、户口类别为农业的视为农民身份。不分省域,拥有农民身份者在佳木斯市区购房均可享受本补贴优惠政策。

2.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购买存量商品房给予补贴。对列入棚改计划地块的棚改居民、选择在政府购置服务平台上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的,均享受购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标准。参考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实际房地产库存情况,对符合上述条件购买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万元;购买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万元。购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面积为准。

(三)购房享受补贴时限。

2016年5月30日—12月31日。

购房时间以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日期同时在补贴时限内为准。

(四)购房补贴发放办法。农民身份购房人申领购房补贴时,需提供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购房补贴在办理产权证照环节发放。

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人申领购房补贴时,需提供与区政府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等,购房补贴在新时代城投公司确认后发放。

(五)其他规定。既符合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条件又在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补贴范围内的,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

二、取消过时限制性政策

取消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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