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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资阳市关于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资阳市政府办公室2016-07-05 08:39:57

资府发〔2016〕29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雁江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精神,推进我市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住房有效需求,稳定住房消费,消化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支持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落户创业

(一)农民和农民工在资阳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其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林地经营权等权益不变,按规定享受各项惠农政策

(二)农民和农民工凡在资阳市中心城区购房入户的,其适龄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并且可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三)农民和农民工凡在资阳市中心城区购房的,可同等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待遇,并自主选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任一档次参保;继续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四)加大对农民和农民工的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改变农民工迁移意愿与能力失衡现状。农民和农民工凡在资阳市中心城区购房入户后,创办、领办小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享受市扶持经济发展、鼓励全民创业等相关优惠政策。

(五)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农民和农民工自愿退出宅基地。对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政府给予其奖励。

(六)对于自主自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的农民和农民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由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降低准入门槛、评分标准、优化收入认定的方式予以支持,并提供灵活的还款频率供其选择。对首次购房的实行最优利率,对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推行公积金和银行组合贷款方式解决。支持资阳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和农民工购房贷款业务。

二、全面实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

(七)推进货币化安置。对本文件出台后新启动征收的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以及工业园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征地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引导货币化安置补偿群众合理消费,确保其住有所居。

(八)搭建再购房服务平台。对货币化补偿安置的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搞好对被征收人的再购房服务工作。

(九)落实再购房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再购房购房款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总额内免征契税。

三、实施购房奖励、引导企业让利

(十)继续实施购房奖励,凡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资阳中心城区(一城三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由受益财政给予每套8000元奖励。购房时间以资阳市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财政奖励资金在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发放。

(十一)鼓励、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及时制定调整营销策略,加大对购房居民让利优惠的力度。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支持力度

(十二)降低首付比例。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按20%执行;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并执行首套房利率。

(十三)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最长贷款年限由25年延长到30年,借款职工还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十四)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公积金可互助互用。

 

五、降低税赋切实减轻住房消费负担

(十五)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标准征收契税;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标准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十六)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十七)不再划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购买住房实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居民购买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用于自住的,交易税费按照住宅标准缴纳。

六、减轻企业负担

(十八)开发项目规划审批时,不再强制要求90平方米以下套型必须占比70%。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允许企业申请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套型结构、住房户型、全装修比例进行调整,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十九)积极引导、鼓励开发企业将未售房源对社会出租。对利用自持库存商品住房开展公租房业务的开发企业,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且与企业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单独核算的,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并可按建筑面积占比免征建造、管理该部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二十)延缓开发项目规费收取时间。对资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基金,允许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总额的50%缴纳,其余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再缴纳。

(二十一)调整未售部分住宅维修资金缴存方式。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不再垫缴未售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销售时由购房人缴存。

(二十二)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配套服务

(二十三)加快新建项目周边的道路、公交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设立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

(二十四)水、电、气、视等公用事业配套服务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尽量让利于民。

八、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二十五)合理调控商住用地供应,促进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按照“五类调控”要求,结合商品住房可售周期,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待开发商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条件下,可经审批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重新核定出让价款。

(二十六)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在不改变其他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等经营性、公益性用途。

九、打造城市品牌,鼓励企业“走出去”

(二十七)借助各类平台,宣传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知名度。实施精准营销,搭建销售平台,统一组织开发企业到我市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地区进行房地产展销活动,并给予适当补助。支持鼓励开发企业主动“走出去”,对积极参加“惠民购物全川行”、“川货全国行”展销活动的房地产企业,由受益财政在场地租赁、公共布展等方面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

十、加强舆论引导,稳定购房信心

(二十八)市级媒体应加大对促进住房消费政策,特别是支持农民和农民工购房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政策深入城乡,家喻户晓。加强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正面宣传,增强居民购房置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资阳市中心城区。本意见第(七)、(十)、(二十五)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在此期间,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时,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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