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社旗县政府2018-03-14 09:35:22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旗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单位:
《社旗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5日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社旗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助推脱贫方案》)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社旗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是指社旗县财政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原则,专用于支持开展《助推脱贫方案》项下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和担保业务,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信贷支持,促进贫困户增收,实现稳定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核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总规模并确定各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资金规模;县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筹措,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和适用
第四条 社旗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操作实施,并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五条 各合作银行按实际转入专户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放大10倍的额度,为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贷款。
第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适用于按照约定比例分担《助推脱贫方案》项下实际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助推脱贫方案》项下的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按照约定比例分担。
第八条 当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贷款主体还款;缓冲期结束后,贷款主体仍无法偿还的贷款,由县级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担。合作银行依据相关协议,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中扣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额,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社旗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出具《补偿资金扣划告知函》。
第九条 发生贷款风险,各方补偿、代偿后,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和乡镇政府要积极向违约的借款主体进行追偿。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县级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各自的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分别退还到各方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各自分担,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各方协商一致的方案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对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助推脱贫方案》中的各方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报告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根据金融扶贫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社旗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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