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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能否购买?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2018-07-03 15:25:39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12]135号)的规定:“第十八条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政府所在地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离异2年以上和丧偶的单亲家庭),夫妇双方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已满3年。夫妇双方年龄相加不低于55周岁,离异和丧偶方年龄不低于30周岁。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低收入标准。琅琊、南谯两区标准由市政府公布,其他县(市)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布。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和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同城非农户口的父母,至申请住房之日已共同居住2年以上、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和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同一住房多家庭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经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且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转让自有住房不足5年的。

第十九条 凡申请人经抽(摇)号确定为购房人的,在购房前,原住房一律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计价办法结合成新评估后作价收购。不同意作价收购的,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和拥有的外地房屋;

(二)申购家庭出租的自有住房;

(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福利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四)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住房;

(五)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

第二十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销售房型、价格、套数、面积、位置、供应计划和申购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在申购期内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本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

(二)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

(三)家庭年收入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若不实,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且在以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购房。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购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先期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有投诉的,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投诉人和当事人。经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再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登记表》(以下简称《购房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源数量,对经审核取得《购房登记表》的申请人采取公开抽(摇)号等办法确定购买人。公开抽(摇)号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抽(摇)号范围是取得《购房登记表》的烈属,二等功以上的转业、退伍军人,二等功以上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一、二级残疾人等申请人。房源数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总房源中确定一定比例决定。

第二次抽(摇)号范围是在第一次抽(摇)号中没有抽(摇)中的申请人和取得《购房登记表》的其他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与确定的申请人办理原住房作价收购手续后,方可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以及选房序号、选房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可以持《准购证》到提供房源单位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照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七条 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购房款,期房可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购房款。

第二十八条 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自愿放弃购买的,不得自行转让,已核发的《准购证》作废,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购。”

根据市政府2018年6月6日第60号专题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原则同意将市本级剩余的115套经济适用房房源转为棚改安置房,用于市本级房屋征收(迁)安置”。我市目前无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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