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综合2018-06-27 17:31:57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那么现在农村宅基地分配新标准是怎样规定?按人口还是户口分?离婚后如何分配呢?
农村宅基地分配标准
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是实行“一户一宅”的,也就是说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多余的要归还村集体。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授权村集体给予农民的无偿使用的特殊物权,是不得流转和被继承的。但是,按照我国“地随房走”的一般原则,在宅基地使用人过世后,只要其继承人的户口还在该村集体,那么根据继承法继承房屋后也可根据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合并继承该宅基地。但如果其继承人已经不具有该集体户口,则宅基地收回,村集体有权要求房屋继承人将房屋拆清。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离婚后宅基地如何分配?
宅基地不能分割,但是被告应给予原告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
马刚(化名)与王芳(化名)于2005年结婚。婚后,王芳以自己的名义在本村申请集体性质的宅基地。2007年5月,两人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分割。此后,王芳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2009年1月,马刚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为由,上诉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芳交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10万元。被告王芳则辩称,其使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无法评估作价补偿,请求驳回原告马刚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宅基地不能分割但是被告应给予原告经济补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宅基地,原被告双方均享有使用权,现王芳在宅基地上建房,致使无法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原告马刚可回原籍申请宅基地,但考虑到宅基地使用价值上的差异,被告王芳应给予原告马刚一定经济补偿,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王芳补偿原告马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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