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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妇女婚后迁了户口未分到土地,能分配吗?(案例)

来源:人民网2016-11-03 17:12:29

非法收养的子女

【案例】刘国平与张新琳夫妇于2001年1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肖某收为养女,同年底肖某入户登记在以刘国平为户主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村委会、村民小组都没有反对。此后肖某一直随刘国平、张新琳夫妇生活,并参与承包土地经营。2016年1月,因村里有大片土地被征收,有关部门发放了征地补偿款项。就该款分配问题,村委会以肖某系非法收养为由,拒绝对其发放。

【点评】土地被征用后,能否成为相应补偿的分配对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资格的取得有三种形式:一是父母均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一方具有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其子女自出生时起即可取得成员资格;二是因婚姻、收养关系,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了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三是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因素,通过移民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本案中,刘国平、张新琳夫妇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非法收养肖某,但肖某的户口并非非法,而是通过公安机关登记为他们家的常住人口,且肖某一直随他们夫妻共同生活,并且以他们承包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因而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婚后未分得土地

【案例】刘晓芳于2013年8月嫁给在10公里外居住的张成发,并于次月将户口迁至张成发所在的村民小组。鉴于土地紧张等多种原因,村民小组一直没有调整给刘晓芳土地用于生产经营。2016年3月由于国家征用村民小组土地,村民小组获得一笔土地补偿款。可村民小组在确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却以刘晓芳没有实际分得土地为由,拒绝向其分给人均的3211.2元。

【点评】刘晓芳同样有权享有土地补偿款。一方面,刘晓芳具有该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刘晓芳的户口已迁至村民小组,表明其户口得到了法律认可,应当具有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另一方面,土地补偿费系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刘晓芳已于2013年9月将户口迁至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却是在2016年3月,即具备该规定的要件。刘晓芳应具备征地补偿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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