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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省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2016-05-27 16:57:35

冀发改投资〔2016〕54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安排和使用管理,加快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我省有关投资项目及中央投资管理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含义与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范围、政策要求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及国有工矿(含煤矿,下同)棚户区、城镇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包括采取货币化安置的上述棚户区、危房改造(以下统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政府集中购置的安置住房。对于公共租赁住房,要按照实行货币化的要求,执行国家、我省的相关安排或计划。

(二)本通知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国家切块下达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切块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包括国家按年度目标任务下达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本通知所称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1.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以及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2.与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二、加强三年滚动计划的编制与项目储备

(四)各地根据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实施的情况,建立滚动发展机制,采取自下而上和分级编制、储备的方式,编制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建立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

三年滚动计划的编制、项目纳入储备库和向上级报送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三年滚动计划按照每年顺延一年的原则,在一个三年计划的首年年底前,编制完成下一个新的三年计划,形成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市、县根据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对三年滚动计划进行调整。

(六)三年滚动计划中,既要包括为在建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配套的基础设施,也要包括为拟建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配套的基础设施。各地还要对已经建成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按有关条件和要求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

(七)三年滚动计划中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其所对应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项目,应符合或衔接当地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应纳入相应的各年度目标任务。其中,已经建成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小区,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和纳入相应年度目标任务。

三、加强项目申报与投资安排的管理

(八)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中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开展前期工作,严格履行程序,尽快完善项目有关手续,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等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

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若与主体工程为同一投资建设主体,且一并取得相同要件,可作为整体项目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列入三年滚动计划。

(九)各地要根据工作安排和要求,按时上报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和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上报的计划草案项目,应及时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纳入储备库;申报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为三年滚动计划内项目,且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和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完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十)国家切块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相应各年度目标任务和各地申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在要求时限内分解下达到具体建设项目并送省财政部门。

(十一)分解下达切块中央预算内投资时,除国家按年度责任目标下达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外,以及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对国家已经安排过中央资金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项目(不含未达到安排标准或比例),按照不得重复、交叉安排的原则,不再安排国家下达的切块中央预算内投资。

(十二)根据国家下达切块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确定的安排范围,对照相应各年度目标任务,按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占总目标任务的比例,将切块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到各类别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十三)分解下达切块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下达投资计划的要求,适当向其明确的方向、重点倾斜。同时,结合我省有关政策要求,适当向有关地区、有关方面倾斜。对已竣工或当年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量大的市、县,在政府集中购置安置住房的棚改货币化安置项目中,对已建成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住房项目可重点安排。

(十四)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其所占总投资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小区内的项目,安排金额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对与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确保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建成后正常居住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算比例时,中央预算内投资既包括本次拟分解安排的切块中央预算内投资,也包括国家按年度责任目标分类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十五)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不同的安排比例。根据全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当某一类别的项目相对较少时,该类别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平均比例,剩余资金统筹用于安排其他类别的项目。

(十六)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不符合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和未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不予安排;未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不予安排;不符合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有关手续不完善或无效、建设条件未基本落实、不能确保在要求期限内开工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不予安排。

四、加强项目与中央投资使用的管理

(十七)根据国家的安排布置和要求,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通知各地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投资计划,并对上报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如有必要,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十八)各地上报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等据实确定,并经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组织的核定或确认。其中,采用配建方式建设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按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比分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作为整体项目办理有关手续,但未专门列具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的,须单独核定。

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上报的项目审核时,应将不符合建设范围和要求的部分或内容予以剔除,并相应核减投资。

(十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中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要求,加强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要发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检查员和发展改革部门稽察机构的作用,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和稽察监督;要发挥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性,发挥其熟悉情况、负责行业指导管理的作用,加强对口监督检查,共同确保分解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严格执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二十)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部署,积极参与和配合省委、省政府督查室组织的督导检查。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承担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按计划安排组织督导检查。要配合协助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市、县和项目单位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规定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中央资金的安全及规范使用,发挥效益。

(二十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进一步健全监管和推进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经常开展检查,严格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监管,全力推进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配套基础设施与住房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同步投入使用。

(二十二)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严格执行国家、我省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性质和规定的实施方式。

(二十三)有关部门和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单位等要严格落实中央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中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用于规定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其他建设,不得用于偿还拖欠款。

五、加强申报与安排中央投资的监督

(二十四)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申报项目和分解下达切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工作,由各部门负责行政监督的机构实施监督,并受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市、县有关部门和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单位等社会监督。

(二十五)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规定,在项目审核及分解下达切块中央预算内投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的,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相应责任。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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