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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和县人民政府2017-10-23 14:42:15

为加快推进和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进一步满足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与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共同开展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劝耕贷”)。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目的,以“劝耕贷”为载体,创新政府财政资金支农服务方式,从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手,扶持和发展特色农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控制风险,在县域内逐步试点并完善运作机制,有序推进。

(二)县域内各银行积极参与,在“劝耕贷”试点推动中加强与县政府、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的沟通交流,制定办理细则,优化业务流程、拓展业务范围,确保试点工作不断深入。

(三)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银行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同时,重视扶农助农、促进农民增收的社会效益,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三、主要内容

(一)贷款管理

1、贷款对象。“劝耕贷”是重点扶持我县从事粮食种植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向蔬菜、经济作物等特色农业推进。

2、贷款条件。经营主体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征信记录,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在我县县域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

3、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用途。

4、贷款额度。金融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申请人实际的生产经营需求确定,期限为1—3年,最长不超过3年。

6、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的水平。

7、担保费率。“劝耕贷”的担保费率不高于1.2%。

8、风险分担。建立省农担公司、政府和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县政府设立“劝耕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政府基金”),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合并统筹使用,对“劝耕贷”本息损失部分进行补偿,省农担公司、政府基金与银行按5:3:2比例承担。不良贷款由省农担公司和银行共同进行追缴,追缴的资金在抵扣追索等费用后先期弥补银行,余下的按比例偿还省农担公司、政府基金。

(二)贷款流程

1、有贷款意愿的农业经营主体向县农委或蔬菜局领取申请表(或在网站下载),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后,报镇政府把关核查。

2、镇级核查通过后,报县农委或蔬菜局审核备案,农委、蔬菜局根据了解到的借款人经营状况、生产技术水平等相关情况,签署审核意见。

3、县农委或蔬菜局核查通过后,报县金融办签署备案意见。

4、借款人持申请表向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承办银行和省农担公司进行联合调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发放“劝耕贷”贷款。

5、贷后管理。承办银行及经办机构共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动态,确保贷款安全。

6、收回贷款。

四、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贷款风险预警、暂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单个银行“劝耕贷”贷款不良率达到5%,应书面报告县“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立即停止业务办理。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造成不良率、赔付率过高的原因进行认真核查,对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银行和省农担公司未及时履行书面风险报告义务的,县政府不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二)建立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试点工作,协助银行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一是将欠款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风险提示内容;二是对拖欠农业小额贷款尚未归还的借款企业或借款人,县财政、农委、蔬菜等有关部门留置贷款人当年及后期享受的省市县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损失,直至贷款人全部清偿贷款为止,并取消项目申报以及当年享受县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的资格;三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法院对农业贷款诉讼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政策支持

(一)还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对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可参照《和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实施细则》申请转贷资金支持。

(二)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县农委、蔬菜局积极掌握并更新县域内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与承办银行交流共享信息,最大程度的降低信用风险。

(三)支农再贷款支持。县人行对“劝耕贷”业务开展较好、风险控制严格的银行,加大支农再贷款力度,增强其支持“三农”的能力。

六、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金融办、财政局、农委、蔬菜局、广播电视台、市场监管局、人行、法院、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合作银行组成。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和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县金融办负责研究起草试点实施意见,了解、总结“劝耕贷”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劝耕贷”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宜,并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监督和协助银行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劝耕贷”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并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

县法院、公安局负责依法制裁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

县财政局负责在试点期间对“劝耕贷”给予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协助办理省农担公司财政收益权质押备案手续。

县农委、蔬菜局负责向试点银行推荐、提供有融资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并会同银行对借款人进行界定和审查。协助办理省农担公司财政收益权质押备案手续。

县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为银行查询企业及农业经营主体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涉及工商、税务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制裁。

县人行负责将借款人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向银行进行风险提示。

七、风险补偿、追偿和奖励措施

(一)风险补偿。对发生的贷款损失,由省农担公司、银行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县财政局、金融办、农委或蔬菜局共同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分担比例予以补偿到位。

(二)追偿和奖励措施。银行、省农担公司发生贷款赔偿损失后,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偿。如银行、省农担公司的贷款赔偿损失已获得政府风险补偿,则追偿所得应首先偿还“政府基金”。对于积极开展“劝耕贷”,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纳入县政府的考核奖励范围。

八、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二)驻和县各银行机构可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点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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