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饶阳县人民政府2017-09-28 15:18:04
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创新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方式,经磋商,饶阳县与河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在全县开展“流程优化、手续简便、政策优惠、覆盖广泛”的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农保贷”)业务,探索建立“风险共管,利益共享,损失共担,合作共赢”的政、银、担合力支农服务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切实转变我县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我县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助力脱贫攻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目的,创新政府财政资金支农服务方式,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以“农保贷”为载体,以解决农业项目“融资难”、“融资贵”为目的,支持县域内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选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行、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合作金融机构,为各乡镇(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农保贷”发放总额4000万元以上。
三、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为确保全县“农保贷”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县政府成立饶阳县“农保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研究决定工作开展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工作和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农林局、扶贫农开办、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各乡镇(区)、相关合作金融机构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全县“农保贷”各环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乡镇(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对村级推荐上报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请“农保贷”项目进行把关审核,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工作有序展开。
财政局职责:负责筹措“农保贷”风险补偿金,按照县政府和省农担公司签订的协议及时划转风险补偿金。
农林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农保贷”事项的受理、审核、推荐。
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职责:根据本部门职能,为“农保贷”业务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处理涉法涉诉问题。
各乡镇(区)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涉及“农保贷”事项的组织、受理、审核、推荐。
相关合作金融机构职责:负责对推荐到本单位的涉及“农保贷”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批,对已发放贷款进行监管,对逾期及形成的不良贷款(包括利息)进行追偿。
同时,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手段,积极宣传农业信贷担保的政策要求和办理流程,认真解答群众的各类问题,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贷款条件和贷款用途
1.贷款对象。为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要优先重点满足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需求。
2.贷款条件。经营主体负责人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征信记录,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在县域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
3.贷款用途。重点支持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等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担保贷款重点用于支持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品种、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等其他用途。“农保贷”试点不得开展非农信贷担保业务。
(二)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1、对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一般情况下,“农保贷”单户担保贷款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于采用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对从事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贷款,期限可适度放宽,但最长不超过3年。
2、对生产经营良好、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
1、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
2、担保费率。省农担公司的担保费率一般执行1.5%,最高不高于1.8%。
五、实施步骤
各乡镇(区)内有贷款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贷款申请,村委会推荐,所在乡镇政府把关核查公示后,推荐到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生产经营良好、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将通过审核的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推荐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门别类汇总后推荐给主办银行和省农担公司,主办银行和省农担公司按照贷款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一)各乡镇(区)要开展好有贷款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摸底调查工作,对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列《饶阳县xx乡镇(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信息卡》(见附件2),建立基础台账。有贷款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当地村民委员会领取并填报《河北省“农保贷”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件3),村民委员会负责把好资格审核、经营、诚信状况等初审关,将有关资料报送所在乡镇(区)政府,乡镇(区)政府确定经办部门从信息资料真实、主体身份真实、借款用途真实、经营情况真实等四个方面审核把关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天。
(二)各乡镇(区)将公示无异议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信息汇总,连同《河北省“农保贷”担保贷款申请表》报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信用、有规模、有经验、有效益、有主业、有需求”的标准,对申报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并就申请人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发展前景、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农业企业的贷款项目要按照上述“四个真实”和“六有”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后在部门公示栏或县级媒体上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就其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发展前景、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及有关申请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汇总后采取批量推荐的方式向合作银行和省农担公司分别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河北省“农保贷”担保贷款申请表》、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合作银行和省农担公司按各自程序独立或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担保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与省农担公司和主办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农担公司出具《财政补贴收益质押承诺函》(见附件4)。
(五)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县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要共同加强贷款使用和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跟踪监管,确保贷款安全。
(六)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贷款银行、省农担公司向贷款人发放还款提示通知并抄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协助贷款银行、省农担公司共同做好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
(七)逾期贷款追缴。逾期贷款按照县、合作银行和省农担公司的按照约定比例进行代偿。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协助贷款银行、省农担公司共同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支持力度。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业务开展需求落实好县级担保风险补偿金。要加大财政贴息、保险及保费补助资金的对接支持力度,努力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录制专题片、开设专栏、印发宣传资料、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信贷担保的政策要求和办理流程,让群众家喻户晓。同时,要及时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利用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成功创业的典型,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乡镇(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严把准入关、审核关和资金使用关,严格避免因工作不负责、以权谋私、违规操作和举荐带来的担保风险,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当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省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应书面报告试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立即停止业务办理。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造成不良率、赔付率过高的原因进行认真核查,并提出整改方案,待贷款不良率恢复到3%以内时,方可恢复办理业务。
(四)加强工作考核。县政府将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推进情况的检查考核、跟踪问效,并作为考核的加分项目列入目标管理。
(五)加强失信惩戒。各乡镇(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省农担公司和银行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将欠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风险提示内容;二是对拖欠贷款尚未归还的借款企业或借款人,县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将其当年及后期享受的应直接拨给贷款人的省市县各类优惠政策、补助资金等拨入其在贷款行开立的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损失,直至借款人全部清偿贷款为止,并取消其当年项目申报以及享受县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的资格;三是司法机关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处理涉法涉诉问题,法院对农业贷款诉讼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并限期执行,并列为失信惩戒对象。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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