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漳浦县政府2018-06-07 15:56:51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漳浦县政府印发了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应当由原经营者和拟任经营者共同提出,并签订《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协议》。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浦县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漳浦县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漳浦县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限制,避免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而导致债权人、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和原个体工商户未能及时注销登记等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登记适用本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标注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未结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四)依法不适用营业转让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是指个体工商户通过经营者变更登记,实现个体工商户财产转移。
第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应当由原经营者和拟任经营者共同提出,并签订《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协议》。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财产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的财产应当产权清晰、依法可以转让,已经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关等部门依法保全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已抵押的财产,不得办理营业转让。
第七条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和《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协议》由原经营者和拟任经营者共同签署。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签名,属于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转让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经营者和拟任经营者共同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原经营者和拟任经营者共同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协议》;
3.拟任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原经营者和拟任经营者共同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对财产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只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登记办结后,对恶意利用营业转让变更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主张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严重的可以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将该个体工商户标注经营异常,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转让登记的有关文书格式文本,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登记过程中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查,登记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请示。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
《成都市郫都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
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试行...
吉安万安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
略阳县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
2018-2019广州市农家乐管理办...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条件、流程及费...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
2017年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磐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
郁南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办...
杭州建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